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不正当竞争,近似商标的认定,混淆行为
裁判要点
在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控侵权人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时,一方面,需要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以判断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需要对被控侵权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否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进行判断。在此情况下,如权利人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上,整体上与其他要素结合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时,须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与被控侵权人商品上使用的相关标识进行比对。
基本案情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和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停止销售侵害上述商标权的商品;2.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混淆的产品包装装潢、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4.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116751.3元人民币;5.判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报、新文化报及腾讯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七日的《澄清声明》;6.本案诉讼费用由新空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绿森林”既是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字号,也是其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因产品质量较高,服务优质,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绿森林硅藻泥”在建材领域获得了良好的口碑,“绿森林”硅藻泥在国内已经享有广泛的品牌认知度。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绿森林”硅藻泥已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该公司字号已经成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通过实体加盟店、网站大规模生产、销售建材涂料,该涂料包装上带有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字号且包装装潢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相同或近似,足以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产生误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其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第2263500X号“百姓绿森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9类。其将所取得的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系合法行为。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商标的商品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近三年没有实际使用其主张被侵权的注册商标。二、其没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产品外包装系独立设计,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装具有显著区别。其没有侵犯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先商号权。三、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300万元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企业字号并不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及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白色(染料或涂料);颜料;油漆;杀菌漆;刷墙粉;瓷釉(漆);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树脂胶泥;防水粉(涂料)。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类,包括颜料;白色(染料或涂料);油漆;杀菌漆;刷墙粉;瓷釉(漆);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树脂胶泥;防水粉(涂料)。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第2192616X号“绿森林”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包括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纪念标牌;树脂复合板;非金属铸模;发光铺路块料。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第2263500X号“百姓绿森林”文字、字母、图形组合商标的被许可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包括涂层(建筑材料);成品木材;制家用器具用木材;铺地木材;细沙;石膏;水泥;砖;瓷砖;棚屋。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硅藻泥(包括液态硅藻泥和硅藻泥试用装)、贝壳粉、功能性底料等产品,上述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第2263500X号“百姓绿森林”文字、字母、图形结合商标、“绿森林”字样、“绿森林GREENFOREST”中英结合字样、“百姓绿森林”字样、第2263500X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作为标识。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多次获得认证、奖项和荣誉称号,并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可以认定其企业字号“绿森林”及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包装具有一定影响力。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举证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有三种袋式包装,第一种包装袋为深色与白色拼接,其中白色部分上端有横版“绿森林”字样,下端有长白山天池图样,包装袋上部有嵌入式塑料提手;第二种包装袋中部竖版排列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及“长白绿森林”字样,下半部以黄色树叶为底纹,并有双色弧线设计,双弧线部分横向排列四个认证标识,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第三种包装袋右上角、左下角及右侧中部有树叶花纹装饰,中部竖版排列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及“长白绿森林”字样,并有双色横线分割设计,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第一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深色与白色拼接,其中白色部分上端有“绿森林”字样,下端有长白山天池图样,包装袋上部有嵌入式塑料提手等特点;第二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以黄色树叶为底纹,中部竖版排列第2263500X号“百姓绿森林”商标的图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并有双色横线分割设计,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特点;第三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上部以树叶花纹进行装饰,横版排列“绿森林”字样,中部设置长白山天池照片图样,照片图样下端有双色弧线分割设计,并横向排列四个认证标识等特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吉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一、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硅藻泥(包括液态硅藻泥和硅藻泥试用装)、贝壳粉、功能性底料等产品上使用第2263500X号“百姓绿森林”文字、字母、图形结合商标、“绿森林”字样、“绿森林GREENFOREST”中英结合字样、“百姓绿森林”字样以及第2263500X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作为标识,并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标识的侵害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权、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权的侵权商品;二、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硅藻泥产品的包装装潢上使用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硅藻泥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连续7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刊登的,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四、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15日内赔偿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五、驳回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吉民终12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916号裁定:驳回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来看,硅藻泥、贝壳粉、功能性底料属于装修或者装饰材料,与第2类的刷墙粉、油漆、漆、防水粉(涂料)等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这些商品上使用了“百姓绿森林BAIXINGLVSENLIN”及图商标、“绿森林”文字、“绿森林GREENFOREST”文字、“百姓绿森林”文字、第2263500X号商标标识中的图形部分作为标识。其中,“百姓绿森林BAIXINGLVSENLIN”及图商标、“绿森林”文字、“绿森林GREENFOREST”文字、“百姓绿森林”文字与第840341X号“长白绿森林”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百姓绿森林BAIXINGLVSENLIN”及图商标、第2263500X号商标标识中的图形部分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在设计元素及整体构图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一审及二审法院认定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不妥,该不当认定尚不至于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予以纠正。 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多次获得认证、奖项和荣誉称号,并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可以认定其企业字号“绿森林”及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包装具有一定影响。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举证其生产的硅藻泥产品有三种袋式包装,第一种包装袋为深色与白色拼接,其中白色部分上端有横版“绿森林”字样,下端有长白山天池图样,包装袋上部有嵌入式塑料提手;第二种包装袋中部竖版排列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及“长白绿森林”字样,下半部以黄色树叶为底纹,并有双色弧线设计,双弧线部分横向排列四个认证标识,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第三种包装袋右上角、左下角及右侧中部有树叶花纹装饰,中部竖版排列第936789X号图形商标及“长白绿森林”字样,并有双色横线分割设计,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新空间公司生产的第一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深色与白色拼接,其中白色部分上端有“绿森林”字样,下端有长白山天池图样,包装袋上部有嵌入式塑料提手等特点;第二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以黄色树叶为底纹,中部竖版排列“百姓绿森林”文字及图形商标,并有双色横线分割设计,下部设置长方形区块纵向排列标注产品编号、质量检验、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特点;第三款硅藻泥包装袋有包括上部以树叶花纹进行装饰,横版排列“绿森林”字样,中部设置长白山天池照片图样,照片图样下端有双色弧线分割设计,并横向排列四个认证标识等特点。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三款硅藻泥产品的包装装潢具备的特点与绿森林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同种产品的包装装潢特点重合,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了与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硅藻泥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绿森林”字样,使一般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时容易误认为是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品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 ######一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17日) 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终125号民事判决(2020年4月16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916号裁定(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