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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娱乐传媒公司诉某软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定赔偿,程序违法



裁判要点



未经许可在手机软件上提供针对涉案作品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是一种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某娱乐传媒公司与被申请人某软件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某娱乐传媒公司主张某软件公司通过“影音先锋”安卓手机客户端提供电视作品《新闻大求真》第20180828期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软件公司在其运营的“影音先锋”手机软件客户端提供针对某卫视的电视节目(包括涉案节目)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侵犯了某娱乐传媒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20)湘0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判决某软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某娱乐传媒公司的经济损失。某软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湘知民终7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软件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26号民事裁定,驳回某软件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某软件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一审、二审法院是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3.一审、二审判决判赔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某软件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一审、二审法院查明,某软件公司在其运营的“影音先锋”手机软件客户端提供某卫视的电视节目(包括涉案节目)的回看功能,使得该软件用户在一定期间内可依据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观看涉案节目,某软件公司提供涉案节目回看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提供作品内容的行为。某软件公司主张某公司提供了涉案侵权作品,其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是某软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某公司就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取得某娱乐传媒公司的合法授权,并且某软件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CIBN手机电视直播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展开合作针对的是视频直播服务,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视频回看服务。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某软件公司侵害了某娱乐传媒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某软件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二审法院是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的回看内容并没有某公司的标记,某公司并非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二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某软件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二审判决判赔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本案中,某娱乐传媒公司并未提交某软件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而是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收视率、关注度、某软件公司侵权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7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703号民事判决(2020年10月29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826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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