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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公司诉聂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认定,权属确认,证据证明



裁判要点



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以权属确认为前提,在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再审。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邱某公司与被申请人聂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邱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故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陕0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驳回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邱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陕民终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邱某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相关判决在另案中被撤销,邱某公司主张著作权的证据包括《鹿角巷》《鹿角巷之剪影鹿》《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等十幅美术作品在内的一系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而聂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故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法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2807号民事裁定,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 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粤0106民初23610号民事判决,认定尹某为涉案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邱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粤0106民初2002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邱某公司提交的证明其享有涉案相关作品著作权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广州某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邱某公司的优势证据,故依法认定邱某系涉案作品“鹿角巷”的著作权人,尹某并非涉案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原(2018)粤0106民初23610号民事判决错误,使得邱某公司依据涉案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故应予以撤销。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的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亦认定,邱某是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判断聂某是否侵害了邱某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要对邱某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作出认定。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0022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5民初3690号等多份生效判决,均认定邱某是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本案中,邱某公司主张著作权的证据包括《鹿角巷》《鹿角巷之剪影鹿》《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等十幅美术作品在内的一系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而聂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故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法应当再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17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3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2019年10月22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70号民事判决(2020年3月19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807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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