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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诉讼,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法律效力,上诉程序,终局性,确定性



裁判要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除依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外,还必须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不符合终局性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承认和执行的申请,而非拒绝承认和执行。上诉程序终结后,该外国法院判决是终局性、确定性的,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2日,美国某高等法院就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诉李某某、TA公司民事纠纷案作出了第502381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9月28日,李某某不服该判决,提交上诉通知,由美国某上诉法院以A149522号登记在册。因李某某等被告均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向美国某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6日,美国某高等法院判令拍卖李某某在美国的住所,以清偿第50238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 因李某某、TA公司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承认并执行美国某高等法院第502381号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TA公司辩称:本案审理时,该案在美国尚处于上诉审程序中。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17)苏02协外认1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关于承认并执行美国某高等法院第502381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外国法院判决应当是终局、确定、可执行的判决。据此,外国法院判决除依据原审国即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外,还必须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不属于终局、确定的判决。 涉案美国法院民事判决尽管依据美国某州法律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同时该判决又因李某某等提起上诉而进入上诉程序。在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过程中,该案正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审理,尚不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作为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申请人,有义务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美国法院判决系终局、确定的判决,故涉案美国法院民事判决尚不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因外国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是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承认和执行申请的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该程序性条件未满足的,一般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因此,本案应驳回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的申请。需要指出的是,如涉案美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的上诉程序结束,该外国法院判决具备终局性、确定性的,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协外认1号之二民事裁定(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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