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拒绝交易,垄断协议,拒绝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
裁判要点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涉嫌垄断行为系因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或者强制要求而发生,相关行政行为在原告起诉时尚未被依法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朝阳某供热公司(以下简称某供热公司)诉称:朝阳某热电公司(以下简称某热电公司)应与具有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某供热公司签订《供热用水合同》,却拒绝签订,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侵害了某供热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某热电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与某供热公司签订供热合同,赔偿某供热公司经济损失(2017-2018年度、2018-2019年度两年的取暖期营业收入)暂计10万元,最终数额以法院评估额为准,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供热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含供热。某供热公司提交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显示,该证系2018年10月8日由朝阳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经营类别:城区供暖;有效期限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某热电公司二审中当庭确认,其系辽宁省朝阳市北部区域新建小区的唯一热源单位。某供热公司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多次向某热电公司账户以“购买居民取暖用热水款”名义汇款,并要求签订供热合同。某热电公司已与城市供热公司签约,对某供热公司签约请求予以拒绝。某热电公司所提交的朝阳市人民政府业务会议纪要显示,2017年8月13日、2018年5月15日市政府业务会议决定,朝阳市城区北部新建项目并入某热电公司集中供热管网,由城市供热公司经营供热。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19)辽01民初537号民事裁定:驳回某供热公司的起诉。宣判后,某供热公司以一审法院未审查会议纪要及专项供热规划证据三性就直接认定某热电公司的行为系根据会议纪要及专项规划而实施的供水行为错误、某热电公司以朝阳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及专项供热规划为由拒绝与某供热公司签订《供热用水合同》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等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93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某供热公司的起诉形式上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要件,但依照某供热公司的主张,本案所涉法律争议的核心是,某热电公司拒绝与某供热公司签约的理由是否正当。由于某热电公司辩解系根据朝阳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与城市供热公司签约,对于该事实的法律评价在民事诉讼中无法作出。某供热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4项、第157条第1款第3项(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4项、第154条第1款第3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初537号民事裁定(2020年1月2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934号民事裁定(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