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金融衍生品种交易,汇率掉期,反向交易,公允价值
裁判要点
1.汇率掉期交易属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在合同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提前终止的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认定应以我国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际惯例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的相应市场公允价值。 2.提前终止款项具体金额的计算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通过安排反向交易进行提前交割实质上是采取了ISDA主协议终结款项法/替代交易法的计算思路,将所有未完成交易提前至终止结算日进行,通过对掉期点的计算拟制出所有未完成交易在提前终止结算日所适用的远期汇率,旨在取得与原始交易相同的经济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称:某银行根据《衍生交易主协议》的相关规定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并于2014年3月24日通知某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7日前向其支付,但某电器公司未予履行。某银行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器公司偿还提前终止款项人民币4,184,550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4年8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25,815.47元,利率按合同约定计)。 被告某电器公司等未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签订《衍生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双方按照《衍生交易主协议》的规定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2014年2月10日,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确认分别在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6日及2015年2月12日五个结算日进行人民币兑换美元远期外汇交易。 自2014年3月14日起,某电器公司负责人去向不明、厂区停产,案外人某银行广州分行于2014年3月18日向某电器公司宣布其与某电器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同日,某银行根据《衍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向某电器公司发出保证金通知,要求某电器公司立即交付所需保证金并签订账户质押协议,但某电器公司未予交付。 2014年3月19日,某银行向某电器公司发出提前终止通知,指定2014年3月20日为提前终止所有未完成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并进行反向交易处理。某银行根据《衍生交易主协议》的相关规定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并于2014年3月24日通知某电器公司在2014年3月27日前向其支付,但某电器公司未予履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3800号民事判决:一、某电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提前终止款项人民币4184550元;二、某电器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银行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提前终止款项人民币418455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银行与某电器公司签订的《衍生交易主协议》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现某银行已按约履行义务,而某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衍生交易主协议》下的终止事件,某银行根据《衍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确定提前终止日并要求偿还提前终止款项及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某电器公司应当承担的提前终止款项数额,法院认为应根据本案系争被终止掉期交易所体现的公允市场价值为准则来进行计算。同时,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惯例,在系争五笔汇率掉期终止款项进行计算的过程中,某银行为系争被终止交易而安排的相关对冲风险交易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也应当作为计算依据,某银行计算的提前终止款项金额准确,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第7条、第510条、第577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第6条、第61条、第107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3800号民事判决(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