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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威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隐性限定,公用企业,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其实质上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2、当事人主张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定交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应当证明限定交易情形下的实际价格高于正常竞争条件下的合理交易价格的差额。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差额,亦未能提出具体差额计算方法,或者不存在或难以确定可供对比的合理交易价格,导致具体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酌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威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是一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威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某某集团)赔偿因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某置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30余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威海某某集团作为威海市市区供水、污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主体,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威海某某集团系威海市市区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2018年1月17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市某某集团供排水业务办理服务指南》。该服务指南载明新建项目业务办理流程包括受理、设计、交款、施工、通水、验收,并在每一步骤项下述明用户需提交的材料、费用、具体办理事项、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中设计、收款账户、施工咨询、验收等全流程信息均系威海某某集团及其下属设计院的账户、电话等信息,而没有其他给排水设计施工企业的信息,也并未说明可以由其他企业设计或者施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威海某某集团在威海市区供水、污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威海某某集团存在限定交易行为,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鲁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驳回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置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威海某某集团系威海市市区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其在山东省威海市市区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隐性限定了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二、威海某某集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置业公司合理开支15万元;三、驳回某置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威海某某集团提供具有限定交易的意图与内容。在判断经营者是否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时,重点在于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公用事业经营者,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兼具市场经营和行业管理的双重特点,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的影响更大,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则通常可以初步认定该经营者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本案中,威海某某集团在山东省威海市市区的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其在威海市市区不仅独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而且承担着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其在受理供排水业务时,在业务办理服务流程清单中仅注明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而没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对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给排水施工企业,属于隐性限定了只能由其指定的设计、施工单位办理新建项目的供排水设计和施工。其次,威海某某集团的被诉垄断行为实际上具有相应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威海某某集团在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的市场支配力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其在受理供排水市政业务时仅公开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信息的行为不仅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同等参与威海市市区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竞争的机会,也剥夺了对新建项目存在供排水业务需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造成了其在威海市市区的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内集中、大量承揽供排水设计和施工的后果,产生了更加明显的反竞争效果。再次,威海某某集团缺乏正当理据。作为公用企业,威海某某集团是威海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的独家经营者,其还承担着威海市市区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供排水市政业务管理职责,在其自身及下属企业参与威海市市区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竞争时,其负有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的特别注意义务。威海某某集团在其服务指南中列明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信息的同时,应当一并以同等方式列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信息或者以其他明确、合理的方式表明办理供排水业务的用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其他经营者。威海某某集团主张其在服务指南中提供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信息是提供便民服务并非限定交易,但其有关行为已实质上排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参与威海市市区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的竞争,威海某某集团的该项主张难以成立。综上所述,威海某某集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颁布,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置业公司主张威海某某集团赔偿因给排水设施重新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威海某某集团存在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的限定交易行为,某置业公司可能因该限定交易的垄断行为遭受损失,但其全部重建费用并不当然地全部构成因垄断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因限定交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应当以限定交易的实际支出高于正常竞争条件下的合理交易价格的差额来计算,当事人主张这部分损失的,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未举证证明上述差额或提出具体差额计算方法,或者不存在或难以确定可供对比的合理交易价格,导致具体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在特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合理酌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某置业公司在正常竞争(非垄断)市场条件下所应支出的重建费用,属于其本应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则上不应纳入其损失范围。如果某置业公司在限定交易情况下超出正常竞争条件下的合理交易价格而多支出了额外费用,该额外费用则属于其因垄断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应当纳入赔偿范围。即在某置业公司支出的全部重建费用中,原则上其仅可请求威海某某集团赔偿其中限定交易情况下的额外费用部分。对此,某置业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的重建费用高于正常竞争条件下的合理交易价格(包括由此计算的差额)。但是,某置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威海某某集团所限定的单位实际设计和施工价格高于其他具有同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的正常市场价格,某置业公司本身对涉案给排水设施的拆除重建负有主要责任,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可供酌定损失的相关因素,本案缺乏酌定损失的必要条件,故对于某置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颁布)第17条、第50条(分别对应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2条、第60条第1款)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19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23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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