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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险南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交通事故,野生动物,司法建议,多元共治



裁判要点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本案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保护漏洞,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徐某华驾驶货车沿东台市麋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台市弶港镇蹲门居委会西侧路段,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车辆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华驾驶的货车在某财险南通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东台市林业中心评估认定,徐某华因交通事故致两头麋鹿死亡的麋鹿整体价值为60000 元。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请:判令徐某华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判令某财险南通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苏0981 民初6328 号民事判决,判决某财险南通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华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某财险南通公司已全额支付赔偿款,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徐某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华所驾车辆在某财险南通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故某财险南通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华交通事故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51条(本案适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1)苏0981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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