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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杂技团有限公司诉吴桥县某杂技团、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某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杂技艺术作品,独创性



裁判要点



1.以杂技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动作衔接和编排上存在个性化安排、取舍和设计的,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 2.杂技艺术作品以动作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过具体动作展现,但杂技艺术作品并不保护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护特定的单个动作,而是保护具有一定艺术性的连贯动作的编排。公有领域常规杂技动作的简单组合、重复由于独创性不足,亦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仍可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而不必将连贯动作强行分割为舞蹈动作与杂技动作分别进行保护。对于杂技节目中的配乐、服装、舞美设计,应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判断能否构成音乐或美术等其他类型作品。



基本案情



某杂技团有限公司诉称: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属于杂技艺术作品,某杂技团有限公司系著作权人。吴桥县某杂技团表演的杂技节目《俏花旦》在动作组合、背景音乐、演员服装等方面均抄袭《俏花旦—集体空竹》,构成著作权侵权,而某电视台制作、播出节目视频,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对视频在其网站传播一节未尽审查义务,亦构成侵权。据此,要求张硕杂技团、某电视台、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吴桥县某杂技团辩称:吴桥县某杂技团没有看过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吴桥县某杂技团是按照他人节目排演,《俏花旦—集体空竹》本身也抄袭了“王氏天桥杂技”。抖空竹是民间传统文化,不应允许著作权登记。杂技表演需要多年练功,仅因他人进行过著作权登记就认定表演节目构成侵权,明显不合理。 某计算机系统公司辩称:《俏花旦—集体空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杂技艺术作品以及某杂技团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均难以确定。某计算机系统公司运营的相关平台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节目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节目视频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电视台辩称:某电视台录制节目得到吴桥县某杂技团合法授权,如杂技节目《俏花旦》侵权,应由吴桥县某杂技团承担责任,某电视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杂技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创作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武汉光谷版),此后针对不同的演出场合需求对《俏花旦—集体空竹》杂技节目做了修改和升级,形成法国版、春晚版、摩纳哥版等版本。该节目曾在多次在国内外获奖。某杂技团有限公司就该节目法国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载明其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某杂技团有限公司曾与该节目编导何某、张某分别签订协议,约定节目著作财产权归属于某杂技团有限公司。 吴桥县某杂技团应某电视台邀请,在该电视台举办的2017年春节晚会中演出杂技节目《俏花旦》,后某电视台将节目视频上传至微信公众号及腾讯视频。 将《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与《俏花旦》进行比对,二者动作存在以下主要相似之处:1.二者均以“抖空竹”杂技动作为基础,并融入中国戏曲“跑圆场”等动作元素;2.“出场”桥段的核心动作编排相似;3. 部分标志性集体动作、连贯性系列动作相同或高度近似,如杂技演员以一排或多排队列阵型,以大跨度单腿提拉舞步、脚下三步舞步同时加上双手抖空竹,形成整齐划一、交替重复、持续连贯的动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7)京0102民初14340号民事判决:一、吴桥县某杂技团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吴桥县某杂技团登报声明消除影响;三、某电视台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四、吴桥县某杂技团赔偿某杂技团公司经济损失40 000元,某电视台在10 000元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五、某电视台赔偿某杂技团公司经济损失10 000元;六、吴桥县某杂技团、某电视台赔偿某杂技团公司合理支出28 239元;七、驳回某杂技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吴桥县某杂技团以杂技节目《俏花旦—集体空竹》不具有独创性,二节目杂技动作不同,其表演的杂技节目《俏花旦》不构成侵权为由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俏花旦-集体空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杂技艺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等作品并列,规定为单独的一类作品,说明杂技艺术作品属于区别与戏剧、舞蹈等作品的独立类型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具体类型,是“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其作品内容不是技巧本身。现阶段,诸多杂技吸收舞蹈元素进行动作设计和编排,包括杂技动作之中融入舞蹈动作,杂技动作的衔接之间引入舞蹈动作等。此种情形下,强行将连贯动作分割为支离破碎的舞蹈动作与杂技动作,将舞蹈元素剔除,将使得原作的美感大打折扣,分离后的动作编排亦难以单独作为舞蹈或杂技作品保护。因此,以杂技动作设计为主要内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动作设计的作品,仍可按杂技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此外,杂技艺术作品在实际表演过程中,往往在动作之外加入配乐,表演者着专门服装并有相应舞台美术设计。但立法已明确限定杂技艺术作品系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其并非如视听作品,属于可以涵盖音乐、美术作品等予以整体保护的复合型作品。因此,即便上述配乐构成音乐作品,服装、舞美设计构成美术作品,其仍不属于杂技艺术作品的组成部分,不能将之纳入杂技艺术作品的内容予以保护,而应作为不同类型作品分别独立保护。 本案中,从《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内容看,其诸多“抖空竹”动作额外融入了包含我国传统戏曲元素、舞蹈元素的动作乃至表情设计,例如其中以大跨度单腿提拉舞步、脚下三步舞步同时加上双手左右或上下抖空竹的整体动作。此外,其在具体走位、连续动作的衔接和编排上亦存在个性化安排,使得相应连贯动作在展示高超身体技巧的同时传递着艺术美感。在此基础上,吴桥县某杂技团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设计、编排主要来自公有领域或属于有限表达,故对其前述主张,不予采纳。《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中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艺术作品。 二、《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与《俏花旦》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并非对原作不经裁剪的原样照搬方构成抄袭,在表演权侵权认定中,如认定未经许可表演的内容与权利作品的部分相对完整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人存在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且排除其系独立创作后,同样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俏花旦》在开场部分的走位、动作衔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现的标志性集体动作等动作的编排设计,与《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相应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上述内容属于《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因此,吴桥县某杂技团构成抄袭及表演权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14340号民事判决(2019年6月25日)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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