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审理范围,多项权利要求,现有技术抗辩
裁判要点
确认不侵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专利权利人明确其侵权警告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要求;专利权利人主张多个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对原告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每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予以审理。原告以实施现有技术为由请求确认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对争议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予以审理。
基本案情
刘某诉称:其根据自己的专利设计了“一款带桶挤水平板拖把”的产品(以下简称争议产品)。2018年11月26日,某塑料公司向拖把界同行发出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带桶挤水平板拖把”的公告,致使刘某与多家客户单位的合作无法推进,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1)判决争议产品不侵害某塑料公司、黄某的专利权;(2)判决争议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简单置换;(3)判令某塑料公司、黄某承担刘某因某塑料公司、黄某的恶意警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元。 某塑料公司辩称:争议产品落入专利号为201620853180.2、名称为“一种用于平板拖把挤水和清洗的拖把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7、18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某塑料公司,发明人为黄某。该专利共有19项权利要求。2018年11月26日,某塑料公司向业界同行发出公告,表示其拥有“带桶挤水平板拖把(俗称刮刮乐)”的核心专利及众多周边专利。因当前市场上各销售端出现大量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对其销售造成巨大冲击,其已委托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取证,望相关同仁及销售端立即下架侵权产品,否则起诉后的侵权责任自负等。刘某生产的争议产品也属该类产品,其相关合作单位知悉上述公告后,要求刘某在确认其产品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后,方才同意开展进一步合作。后刘某多次与某塑料公司沟通未果,未得到某塑料公司的回复。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浙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仅对争议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认定,未对争议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4、7、18的保护范围进行认定,同时认定刘某关于争议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提起上诉。二审中,某塑料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修改了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某塑料公司二审明确,其主张争议产品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11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对于一审判决遗漏认定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某塑料公司一审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纠正,但裁判结果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确认不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应要求权利人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权利人主张多个权利要求的,原则上可以首先审查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所主张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审查结论是争议产品技术方案不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当然亦不落入援引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审查结论是争议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通常还需要对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所主张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主张争议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的,还应对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对争议产品是否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进行认定。鉴于某塑料公司一审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2、3、4、7、18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除权利要求4被删除外,其余或被保留或被加入权利要求1中,经适应性调整后,成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11,并被维持有效,故二审中争议产品是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审查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11的保护范围。二审比对了争议产品与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3、11中的相关技术特征,认定争议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一审判决虽遗漏认定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某塑料公司一审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2010年1月1日施行)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2020年3月1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