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赡养义务,义务不履行,撤销赠与
裁判要点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附加义务,合同约定受赠人接受赠与要履行相应义务的,双方形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
满某、卢某系夫妻关系,满某系姜某华之子,卢某系姜某华儿媳。A房屋于2003年登记在姜某华名下。B房屋于2006年登记在卢某名下。2019年,姜某华出售A房屋,获得售房款人民币337万元(币种下同)。 2019年5月9日,姜某华手书《关于我余生的归宿》,主要内容为:一、2018年底,满某、卢某向其提出:1.把A房屋卖掉。2.所得房款,姜某华留100万,其余款项全部给满某、卢某。3.让姜某华余生住B房屋直至终年。4.保证姜某华安享晚年,并养老送终。二、2019年4月3日,A房屋以337万元出售。同年5月7日,房款全部付清。姜某华于2019年5月10日将237万元转账给卢某。三、满某2019年4月21日表示B房屋租赁合同8月份结束后,该房屋就由姜某华出钱装修,装修完毕后由姜某华一人居住。落款“姜某华”“儿子满某”“媳妇卢某”“2019.5.9”。次日,姜某华向卢某转账237万元。姜某华因多次要求入住B房屋未果,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撤销对满某、卢某的赠与,要求满某、卢某返还237万元。满某、卢某辩称,双方非赠与合同关系,A房屋原系姜某华与满某动迁安置所得,系两人共同共有;姜某华将房屋出售后,向满某支付237万元系由于亲情关系,而非对于满某、卢某的赠与,本案不存在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即便认定双方是赠与合同关系,因B房屋对外出租的租约未到期而未入住,不属于满某、卢某不履行合同义务。 另查明,满某、卢某将B房屋出租,租期自2018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姜某华对满某、卢某237万元的赠与;二、满某、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姜某华237万元。宣告后,满某、卢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沪02民终95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姜某华对满某、卢某237万元的赠与;二、满某、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姜某华237万元。宣告后,满某、卢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沪02民终95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系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满某、卢某认为其中包含其动迁权益,应另行主张。关于所附义务,《关于我余生的归宿》明确系姜某华余生的居住及赡养事宜。其中提及的“8月份”,卢某在庭审中亦明确关于租期未向姜某华告知具体是哪一年,结合文义应当理解为2019年8月份,故满某、卢某提出的所附义务未到期的主张,不予支持。现B房屋仍在租期内,所涉租赁合同尚未解除,姜某华仍无法实际入住。因此,法院认为满某、卢某并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姜某华主张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有据。姜某华撤销赠与后,可以要求满某、卢某向其返还237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第661条、第663条第1款第3项、第665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第190条、第192条第1款第3项、第194条) ######一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3民初3272号 民事判决(2021年8月2日) 二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9584号 民事判决(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