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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实业公司诉成都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注册商标,通用名称,认定



裁判要点



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应综合考虑消费者和行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通常以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现实相关领域已形成的使用事实状态为依据。



基本案情



东莞某实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于2008年自主创新研发并推出咬咬乐牌咀嚼辅食器,并于2010年至2013年申请注册多个包含“咬咬乐”字样的商标,其中包括第7997***号图文组合商标与第12977***号“咬咬乐”文字商标,前述商标均合法有效。经过东莞某实业公司的不断宣传推广,咬咬乐牌咀嚼辅食器已在行业内荣获诸多奖项,享有盛誉。 成都某科技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某母婴店”,在出售的辅食器产品标题、图片中使用与2枚涉案商标相同及高度近似的标识,经成都某科技公司公证购买,得到产品实物及一收纳盒,收纳盒正面标注“PEANUTS™”与“史努比”字样,背面载明产品名称为“婴儿食物咬咬袋”,产品实物正面亦印制有“PEANUTS™”字样。东莞某实业公司认为成都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成都某科技公司赔偿东莞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经查,2020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官网上发布一篇名为《如何购买和使用咬咬乐?》的文章,对咬咬乐作了介绍并提供了选购和使用的注意事项。咬咬乐被多个母婴用品的研发制造企业和个人广泛用作申请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相关专利的产品名称,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多所大学也有多篇硕士学位论文将咬咬乐作为一种婴儿用品分析讨论其技术规范或实用性。在淘宝、天猫、京东、唯品会、苏宁易购、阿里巴巴、当当网、拼多多电商平台商品搜索框输入“咬咬乐”,对应搜索所得的商品包括世喜咬咬乐、乐扣乐扣咬咬乐、babycare咬咬乐等多个品牌的婴儿辅食器,部分产品的名称中使用品牌名+咬咬乐的表述方式。在百度经验、微信公众号、百度健康、有来医生、大众养生网、等网络平台,也将咬咬乐作为一种婴儿用品讨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2)川0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东莞某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东莞某实业公司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川知民终4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实践中,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应综合考虑消费者和行业生产经营者等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通常以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现实相关领域已形成的使用事实状态为依据。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至迟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包括消费者和同行业从业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咬咬乐”是一种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且上述认知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遍现象,“咬咬乐”已成为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应将其作为公有领域的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为一家企业所垄断。鉴于“咬咬乐”已成为婴儿喂食器或婴儿咀嚼器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东莞某实业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成都某科技公司将“咬咬乐”文字使用在其所销售的婴儿喂食器产品的标题、图片中,无证据证明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客观上成都某科技公司亦属于使用该商品的名称,应为正当使用,未侵害东莞某实业公司两枚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8条、第59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19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452号民事判决(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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