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侵害英烈名誉,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裁判要点
1.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加强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公众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精神意义重大。行为人在互联网发布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言论,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虽然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愿意遵照起诉书的诉请履行,人民法院仍应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程序等进行认真、全面、细致审查,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基本案情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诉称:2018年4月28日,被告刘某用其在百度贴吧网站注册使用的账号对当日其看到的“新闻联播花6分钟的时间缅怀他——方志敏”的帖子进行回帖,回帖中使用侮辱、诽谤语言侵害方志敏烈士的名誉。后被江西省安义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发现,该局于同年7月9日传唤刘某,查实相关事实,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同日,刘某在公安机关的见证下对其在百度贴吧发表的有关侮辱方志敏烈士的帖子进行删除,并于行政拘留期满释放后第二天,即7月25日到方志敏烈士陵园向方志敏烈士墓敬献花圈和鲜花。2018年8月2日20:59分,刘某在百度贴吧发布《致方志敏烈士家属的道歉信》,并将其祭拜方志敏烈士的照片发布在该贴吧。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刘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刘某已经删帖并在百度贴吧及方志敏烈士墓碑前对方志敏烈士道歉,但该行为仍不足以消除其对方志敏烈士名誉造成的恶劣影响,尚不足以弥补其对方志敏烈士及其亲属造成的情感伤害,且颠覆了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对方志敏烈士的崇高敬仰之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法律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因无法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故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某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影响力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对方志敏烈士道歉,消除不良言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恢复方志敏烈士的名誉。 被告刘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遵照起诉书的诉讼请求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8日,被告刘某用其在百度贴吧网站注册使用的账号对当日其看到的“新闻联播花6分钟的时间缅怀他——方志敏”的帖子进行回帖,回帖中使用侮辱、诽谤语言侵害了方志敏烈士的名誉。后经教育,刘某对其在百度贴吧发表的有关侮辱方志敏烈士的帖子进行了删除。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刘某侵害方志敏烈士的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民事公益诉讼。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赣01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刘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刊媒体刊登侵害方志敏烈士名誉权的公开道歉函(内容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消除社会影响,恢复方志敏烈士的名誉。2019年10月30日,刘某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刘某发帖侮辱方志敏烈士的行为发生于2018年4月28日,虽早于该法实施时间,但该帖持续发布至该法施行后,直至2018年7月9日才被删除。在此期间,刘某侮辱方志敏烈士名誉的言论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本案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在提起诉讼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方志敏烈士的近亲属虽向检察机关举报线索但未提出起诉意愿,亦无法定组织或个人提出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依据该法规定,要求刘某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英雄烈士既包括为了人民利益英勇斗争而牺牲,堪为楷模的人,还包括在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作出巨大牺牲、建立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方志敏的一生,是为民族的解放、人民的幸福,为共产主义事业英勇奋斗的一生。方志敏烈士是新中国家喻户晓的英雄烈士人物,是中央党建反腐倡导学习、宣传的英雄烈士典型。方志敏“英雄烈士”“历史名人之一”的社会评价不容置疑。方志敏烈士的人格利益应当纳入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范围。刘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在网络平台使用侮辱、诽谤语言回帖的行为,已对方志敏烈士名誉造成损贬,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方志敏的名誉侵权。同时,其作为长期使用互联网的成年人,应知其回帖一经发布即可被不特定人群查看,转发,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构成对方志敏的名誉侵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刘某已删帖并到方志敏烈士墓前道歉,但仍不足以消除恶劣影响,且颠覆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革命烈士的崇高敬仰之情,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刘某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有影响力的报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依法应予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经主持调解,刘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愿意遵照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刘某在互联网发布侮辱方志敏烈士的言论行为已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因刘某已删帖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已提出调解意愿,同意遵照起诉书诉请履行,鉴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同意调解结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刘某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刘某当庭提交了《公开致歉信》。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将上述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未收到关于该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或建议。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第25条第2款、第26条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