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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网络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限制交易



裁判要点



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网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社会福利,破坏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信息公司)诉称:被告北京某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6-2017年间在金华地区通过调整收费优惠比例的方式,诱使商户与“美团”独家开展经营活动;通过不允许附加“美团外卖”服务和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户签署只与“美团”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的约定,以排除商户与上海某信息公司等同行业竞争者的合作;通过强制关停与“饿了么”平台有合作关系的商户在“美团外卖”的网店并停止客户端账户使用的方式,迫使商户终止与“饿了么”平台等同行业竞争方合作,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1.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币种下同);2.刊登、发布声明,为上海某信息公司消除影响;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实质是独家交易或者是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在各行各业均广泛存在,并不违法,商户对是否独家交易有选择权。上海某信息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也广泛存在与商户达成排除“美团”的交易,其并未因此而丧失竞争权利和机会,也不存在遭受损失和不利影响。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某科技公司系“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主体,上海某信息公司系“饿了么”平台的经营主体。“美团外卖”平台的业务员以独家合作收取的费率可以优惠来诱使商户与“美团”签订独家经营协议,在发现商户与“饿了么”等其他外卖平台签约后,就采用强制关闭店铺的方式对商户进行惩罚。蜀某侠火锅店在和“美团”合作的过程中,发现如果该店与其他外卖平台合作,“美团”收取的服务费率将会由2%变成6%,为了控制推广成本,只能不再与除“美团”之外的其他平台合作。五星社区某饭店考虑到“美团”并未给予较大优惠,且“饿了么”平台也有不少外卖订单,所以还是选择和“饿了么”平台合作,结果2016年9月底该饭店在“美团”上开设的网店被强制下架,其不得不关闭了在“饿了么”平台上的网店,给“美团”业务员确认后,其在“美团”上经营的网店才得以重新上架。因被强制关停一次,该饭店的外卖生意大受影响。某小吃店考虑到“美团”平台在外卖市场上的占有率较高,和“美团”签署了独家协议,后来因与“饿了么”平台合作,“美团”业务员通知其必须删除在“饿了么”平台上的全部信息,否则就关店。某小吃店在删除相关信息后,“美团”业务员还称,如发现其今后继续与“饿了么”平台合作,还会关闭其在“美团”上的网店。金华地区的多家商户如某汉堡店、某小吃店等也遭遇了相同的情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19)浙07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一、北京某科技公司赔偿上海某信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上海某信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北京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所经营的“美团外卖”平台与上海某信息公司所经营的“饿了么”平台,均从事网络餐饮外卖服务,服务对象均是对餐饮外卖及配送服务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户,在产品功能和商业模式上无明显差异,具有同质性,两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上海某信息公司经营的“饿了么”平台不受他人不正当干扰的竞争利益应受保护。互联网竞争是注意力竞争,互联网市场经营者作为理性经济人,有着保持用户忠诚度、提升用户粘性、抢占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天然需求,但在采取措施实现这一目标时仍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北京某科技公司强迫商户与其达成独家交易,直接消除了上海某信息公司与上述商户之间的交易机会,导致上海某信息公司经营的“饿了么”平台商户资源的流失,进而导致订单交易量下降及相应的收益减损。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侵害了商户自由、自主的交易权,亦限制了消费者对平台、商户、商品的选择可能性和选择范围,破坏了互联网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本案的侵权行为在金华地区并非个例;北京某科技公司金华分公司实施被诉行为针对性强,主观恶意明显;“美团”平台系金华地区市场占有量最大的网络食品经营平台,在其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会影响更多商户的选择,更容易对“饿了么”平台的经营造成较大损害;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注销了北京某科技公司金华分公司导致相关资料无法提供,法院全额支持100万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2条、第17条 ######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402号民事判决(2021年2月8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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