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案例 > > 李某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李某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关键词 民事,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区际司法协助,澳门刑事判决,民事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项,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基本案情



李某申请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于2015年7月10日就麦某将李某所有的港币40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作出刑事判决,判处麦某构成信任之滥用罪,处以2年6个月实际徒刑,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法典》第74条之规定,裁定麦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港币400万元损失。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麦某至今仍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故李某提起本案申请,请求对上述判决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内容予以认可和执行。 麦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CR2-14-0200-PCC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在澳门皇冠娱乐场内将其价值港币400万元的财产交给麦某保管,麦某在未通知李某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带离澳门。麦某将李某以不转移所有权方式交付的财产据为己有,使李某遭受经济损失。该刑事判决载明,该案“犯罪嫌疑人”麦某已经合法传唤,缺席审讯并由辩护人代理。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刑事法庭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案判决书已通知有关人士,并已生效。麦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也未对其判决内容予以执行。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粤06认澳1号民事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关于“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74条之规定,裁定嫌犯给予被害人港币400万元以弥补所造成之损失”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粤06认澳1号民事裁定: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关于“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74条之规定,裁定嫌犯给予被害人港币400万元以弥补所造成之损失”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适用对象。法院据此对李某的认可与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在案涉普通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裁定,即“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74条之规定,裁定嫌犯给予被害人港币400万元以弥补所造成之损失”,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认可情形。因此,对上述判决予以认可和执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1条第2款 ######其他审理程序: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6认澳1号 民事裁定(2017年10月16日)

关于我们

Copyright©2024 律示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4062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