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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涛诉上海某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登记证书



裁判要点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主张著作权,但对于其所自认的权利取得方式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事项不符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其权属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作品底稿、原件、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的,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涛诉称:韩某涛经某省版权局审核,被登记为“某湿地”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2022年5月韩某涛发现被告上海某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管理运营的网站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元。 被告上海某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抗辩:1.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其提交的多份《图片内容买断合同》内容自相矛盾,无法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且未能证明已履行完毕;原告提供的《作品自愿登记证书》载明事项与原告自述相矛盾,原告还应提供图片原件、首次发表证明、创作过程说明等证据证明其系涉案作品合法权利人;2被告系合理使用涉案作品,没有侵权故意,系为介绍西溪湿地的生活面貌,并非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合理使用;且包含涉案作品的文章阅读量仅为12,被告不可能获得违法收益,对比公开出售的同一图片,数字用途授权许可费用仅为30元。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微信公众号某某行记的账号主体为被告上海某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该公众号于2019年3月19日发布一篇介绍旅游项目、服务标准等内容的文章并配有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若干张图片。2022年7月29日,某省版权局颁发《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韩某涛。根据某图片网站网页截屏显示,与涉案作品一致的摄影作品格式为JPG,版权并非原告,TIFF大小为57.1MB。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4105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韩某涛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4105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韩某涛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据原告韩某涛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涉案作品作者系韩某涛,但该载明事项与韩某涛自认涉案作品著作权系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相矛盾。根据国家版权局1994年12月31日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作品自愿登记制度,作品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但登记并非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本案中韩某涛未能进一步就涉案作品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同系列其他拍摄图片等情况予以举证,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故该《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证明原告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转让给他人,受让著作财产权的人亦可以成为“著作权人”。韩某涛向法院提交的多份《图片买断合同》不仅内容相互矛盾,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韩某涛依据上述合同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综合某图片网站公开出售与涉案作品相同的图片TIFF大小远大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图片,法院认为韩某涛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法就被告转发涉案作品之行为主张相应权利,故对原告的全部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10条第3款、第11条第2款、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2020年修正)第7条 ######一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06民初41050号 民事判决(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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