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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伟与嘉善某医院等执行实施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和解,解除账户查封,引入第三方资金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为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人民法院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沟通协调和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并通过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更换担保人等方式,提升被执行人偿债能力,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保障周边公众享受医疗服务等基本公民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伟与被执行人浙江某公司、嘉善某医院、黄山某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善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浙0421民初29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嘉善某医院欠李某伟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80万元,嘉善某医院分两期支付,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则支付延期履行利息,浙江某公司、黄山某医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11月22日,李某伟向嘉善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8833900元。嘉善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善某医院名下医疗器械、设备等动产价值1052.23万元,存在使用价值高拍卖价值低的特点,且该医院经营状况一向良好,周边群众对其医疗服务依赖度高,以常规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亦不利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为保障医院正常营业,嘉善法院先组织初步和解,李某伟同意在每月受偿部分款项的前提下对该医院账户解除查封。同时为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实际清偿,经法院多次协调后,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将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朱某和嘉善某信息科技事务所,分别受让浙江某公司持有的嘉善某医院股权10%、60%,并由朱某对本案被执行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放弃对浙江某公司、黄山某医院在此案件中的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4月5日,因各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嘉善法院作出(2022)浙0421执2395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 2024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已将和解协议约定义务全部履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本案执行之中,执行法院主要考量了如下两点: 第一,由于医疗机构的基本账户需要承担保障居民医疗报销、医疗设备及药品的采购等相关责任,为妥善保障周边群众相关医疗需求,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应当对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该财产的风险性开展全面评估,而非不加区分地予以查封。同时,为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法院还应当积极促成双方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及时对医院账户解除查封。 第二,医疗机构资产存在使用价值大、拍卖价值低的特点,买受人数较少、资产难以迅速变现,法院可以主动探索替代履行方式。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嘉善某医院虽然资金暂时周转困难,但是该医院前期经营状况良好,周边群众对其医疗服务依赖度较高,属于“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基于此,嘉善法院将执行重点从变价处置财产转为执行和解,通过加强沟通协调,促成各方当事人共同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引入第三方资金、变更担保人的方式盘活企业资产,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 ######一审: 浙江省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2907号 民事调解(2022年10月27日) 执行: 浙江省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执2395号 执行裁定(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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