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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萍与尹某旎执行复议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瑕疵履行,轻微瑕疵,驳回执行申请



裁判要点



债务人按照民事调解协议等执行依据分期足额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但存在个别履行迟延一天等轻微瑕疵,债权人接受全部履行且未及时提出异议后,又以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或主张逾期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依据所附执行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



基本案情



曹某萍与尹某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岩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生效裁判,判令尹某旎归还曹某萍借款及利息等。该判决送达后,尹某旎不服,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提起上诉,双方于2020年4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主要约定:一、尹某旎自愿向曹某萍还款人民币838000元,款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2020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每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二月份为该月最后一天前);另28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款项付至曹某萍银行账户。尹某旎按约付款,双方本案纠纷了结。二、若尹某旎未按期足额付款,曹某萍有权按照原审判决(但需扣除已还款)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尹某旎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合计还款28期838000元,即已按前述生效民事调解协议第一条确定的款项履行完毕。尹某旎在28期还款中于2020年7月31日(第4期)、2021年8月31日(第17期)分别逾期21分33秒、7小时06分15秒,其余每月均按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2022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曹某萍以被执行人尹某旎逾期还款为由向黄岩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尹某旎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扣减已付款项再偿还300000元及以后产生的利息。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浙1003执2526号执行裁定:驳回本案申请执行人曹某萍的执行申请。曹某萍不服,提起复议,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浙10执复80号执行裁定:驳回曹某萍的复议申请,维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3执2526号执行裁定。



裁判结果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浙1003执2526号执行裁定:驳回本案申请执行人曹某萍的执行申请。曹某萍不服,提起复议,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浙10执复80号执行裁定:驳回曹某萍的复议申请,维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3执2526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裁定驳回曹某萍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首先,尹某旎在总共28期的分期履行中,有两期延期履行。但曹某萍在尹某旎先后两次逾期履行后,均未及时向其提出终止履行调解协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到尹某旎在2022年7月30日按照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完毕以后,才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第二条的内容。现尹某旎已在曹某萍申请执行之前履行了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故尹某旎虽有事实上的逾期付款,但不宜就此简单认定其构成实质上的逾期履行。其次,本案民事调解协议第二条是附条件条款,目的是为了促使尹某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然尹某旎确实存在履行瑕疵,但这些瑕疵尚不足以满足启动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执行条件。调解协议第二条与第一条相比,履行金额差距多达30余万元。尹某旎在总共28期分期履行中仅有两期逾期且逾期时间均未超过一日,该瑕疵履行程度轻微。因此,曹某萍主张适用调解协议第二条按照原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16条第(4)项 ######执行: 浙江省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执2526号 执行裁定(2022年8月18日) 执行复议: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10执复80号 执行裁定(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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