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在建工程,优先债权,参与分配
裁判要点
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舟山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某进出口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浙江自贸区支行)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浙江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发展公司)以其拥有的某大厦在建工程为前述借款设定4亿元最高额抵押,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因舟山某进出口公司未归还借款,某银行浙江自贸区支行先后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舟山某进出口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34311.41万元及利息等,拍卖或变卖浙江某发展公司拥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新区某大厦在建工程,由某银行浙江自贸区支行在最高债权余额4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某大厦为1幢19层的商务办公楼,土地使用权面积11959.58㎡、建筑面积49679.02㎡,估价结果为39275.51万元,法院拍卖所得价款31421万元。 因浙江某发展公司未付某大厦建设工程款,恒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施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应支付工程款8243.1万元。 某银行浙江自贸区支行、恒某建设集团有限公等施工方就某大厦在建工程拍卖款主张行使抵押、工程款优先债权,因拍卖款项扣除税费后不足以清偿全部优先债权,各方债权人对优先债权受偿顺序、范围产生争议。 某大厦工程已经烂尾多年,工程款债权人表示8000余万工程款多为用于发放工资涉及300余位农民工,临近春节,农民工为领取工资曾向当地政府部门信访。 经和各债权人多次反复沟通,执行法院确定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价款优先受偿;确定以判决确认的各工程造价为基准,参照实际成交价与评估价的占比确定各分包人的分配比例。最终,在拍卖款到账15天后,舟山中院制作(2022)浙09执6号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债务人全部认可分配方案,法院依据分配方案发放案款,农民工在春节前领取到工资。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浙09执6号之七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建设工程的价款是施工人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体现,法律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目的是优先保护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因劳动者投入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及材料成本并未转化到该工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中,故对该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此外,工程总承包人对整个工程付出劳动有权就在建工程价款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工程分包人仅能对其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对其未付出劳动和成本的部分行使权利。因此,执行法院根据各工程分包人施工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确定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0年修正)第509条 ######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浙民终1450号 民事判决(2021年12月27日) 执行: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9执6号之七 执行裁定(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