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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太原分行与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股权拍卖,价值巨大,拆分拍卖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巨额股票财产时,可以综合考虑市场主体承受程度、财产变现效率效果、对股票市场的冲击、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等因素,将被执行的巨额股票拆分成若干组一次性分别处置,提高处置成交率和溢价率。



基本案情



某银行太原分行与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7)晋民初34号民事判决,由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某银行太原分行贷款本金3亿元及其相应利息。 2019年10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执43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至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太铁中院)执行。太铁中院于2019年 11月 0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太铁中院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某能源公司81349952股可售流通股及产生的红利。2020年3月13日,太铁中院作出(2020)晋71执恢5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对查封前述股权进行拍卖,在股票拍卖日前20个工作日的收盘平均价的基础上,确定该项财产的起拍价为1.9亿余元。太铁中院依法对前述股权拆分成十组进行拍卖,最终拍卖成交价为2.18亿余元,溢价率达到11.19%;并对81349952股可售流通股产生的红利2883900元依法予以扣划。 2022年6月1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2)晋71执恢4号之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对于价值较大股权的执行,要综合多方因素,对整体处置或者拆分处置进行选择。本案涉及股票财产价值1.9亿余元。根据执行经验,此类巨额财产的拍卖流拍率高,溢价率低。如拆分股权进行处置,将巨额财产转化为若干个较小标的额的拍卖对象,有利于买受人灵活决定个人的股票买受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拍卖的成交率。这样既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的早日实现,又能最大限度保障被执行人财产价值不流失,降低债务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故决定对该涉案股权采取一次性分成10组的方式进行拍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 ######执行: 山西省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晋71执恢5号之一 执行裁定(2020年3月13日) 执行: 山西省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2)晋71执恢4号之二 执行裁定(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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