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案例 > >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执行和解



裁判要点



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执行法院应当加强府院联动,促成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净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丘某炎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41万余元(币种下同)及相应利息。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并经民事调解书确认。因惠州某净化公司、丘某炎未履行付款义务,惠州某实业公司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和丘某炎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注册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丘某炎名下登记的四处不动产亦均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惠城区人民法院在依法查封丘某炎名下的上述不动产之后,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指定由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其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作为惠阳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的经营主体,承接政府污水处理工程,负责惠阳区淡水城区60%的污水处理,享有应收工程款。该工程款由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惠阳区住建局)按月分期支付,但案外人惠州某商业银行惠阳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惠阳支行)对上述应收工程款享有质押权。在惠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惠州某净化公司接收工程款的账户后,申请执行人惠州某实业公司多次申请强制执行该工程款。惠阳区住建局认为,若强制执行该工程款,将直接影响企业污水处理工程进度,进而影响淡水城区近20万居民的正常生活,亦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居民正常生活,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惠阳区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质押权人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7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具体为,在保障惠州某净化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相关污水处理项目正常建设的前提下,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按月分4期逐步扣划惠州某净化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共计967万元,并支付给惠州某实业公司;惠州某实业公司同意放弃对利息的追偿,并同意解除对惠州某净化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和丘某炎名下不动产的查封。 2023年10月12日,惠州某净化公司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异地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当前,全国法院通过事项委托方式,有效提高了执行效率,解决了大部分异地执行工作的难题。不过,事项委托一般侧重于将案件中的个别相对简易的事项委托异地法院办理,如冻结、扣划、过户等事项,但较为复杂的异地执行整案办理,事项委托无法充分发挥其优势,需要更高层次的统筹协调。特别是,在执行案件涉及异地的民生项目等重大工程项目的情况下,高效执行的难度更高。本案即是如此。本案执行的难点有二:一是由哪个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推进执行工作;二是在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情形下如何妥善处理。 第一,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推进执行工作的,可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对于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为更加有效推进执行工作、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惠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的财产均在惠阳区,遂报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的考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由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的,执行法院应当加强府院联动,妥善处理。本案中,惠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工程款涉及当地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执行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进度,进而影响当地居民正常生活乃至生态环境。惠阳区人民法院一方面加强府院联动,积极协调住建部门,配合法院推进案款执行工作,另一方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质押权人进行协商,释法明理,引导各方寻求利益平衡点,最终达成通过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和解协议。 通过指定执行的交叉执行方式,本案既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为被执行企业争取发展空间,保障相关污水处理项目正常建设,化解涉民生工程执行难题,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2020年修正)第1条 ######其他审理程序: 广东省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2023)粤1302民初6345号 民事调解书(2023年4月20日) 执行: 广东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2023)粤1303执1682号 执行裁定(2023年9月8日)

关于我们

Copyright©2024 律示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4062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