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社员,经济合作社
裁判要点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审案件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并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参加诉讼,代表的是全体社员的利益,对全体社员均有约束力。在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参加的诉讼中,社员个人不属于诉讼中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蔡某等四人诉称:其系某村安置留地建房户,某村经济合作社系某村安置留地名义上的建房主体,瑞安某置业公司系某村安置留地的代建单位。2019年7月,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各建房户分别签订认建协议书,约定:建房户认建安置房的代建费暂按单价5600元/m²;项目设计方案和造价预算需征得某村经济合作社认可后方可实施。据此,某村经济合作社与瑞安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建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瑞安某置业公司起诉某村经济合作社,要求该村经济合作社支付代建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81民初12557号民事判决,支持了瑞安某置业公司的诉求。宣判后,某村经济合作社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民终330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间,蔡某等260户建房户认为自身与该案审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联名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均未获准许。蔡某等建房户认为,其是代建费用的直接承担人,原一、二审判决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了建房户需要承担的代建费用及支付进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12557号民事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民终3302号民事判决。 某村经济合作社辩称:瑞安某置业公司代建的安置房是村民集资建设的,追加建房村民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有利于化解矛盾。 瑞安某置业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案未追加蔡某等作为第三人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瑞安某置业公司、某村经济合作社订立《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由瑞安某置业公司代建某村安置留地中自持安置房项目;代建款总费用暂定人民币32173.12万元(币种下同),最终按实际竣工结算价格为准;安置房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10日内支付总费用的30%;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代建费用的,则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瑞安某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某村经济合作社陆续付款37880521元。2020年10月12日,瑞安某置业公司与某村经济合作社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就工期和付款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约定。后因某村经济合作社未按约付款,瑞安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81民初12557号民事判决,判令某村经济合作社支付瑞安某置业公司代建费用34728995元及逾期违约金。该案经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民终33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某等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浙03民撤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蔡某等人的起诉。宣判后,蔡某等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浙民终185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浙03民撤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蔡某等人的起诉。宣判后,蔡某等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浙民终185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是原案的第三人,包括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原案中,一方面,瑞安某置业公司依据其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补充协议提出各项诉讼请求,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亦依据合同提出抗辩意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蔡某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对原案诉讼标的即双方之间的委托代建合同关系并不享有独立请求权。另一方面,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原案判决判令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法律义务,可能会间接影响社员利益,但这种间接影响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某村经济合作社(甲方)和村民(乙方)签订的认建协议书记载: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项均授权甲方实施,乙方均予以认可。社员的利益和意见已为某村经济合作社在原案中代表和表达,蔡某等人不应被认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 ######一审: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撤4号 民事裁定(2021年11月30日) 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浙民终1850号 民事裁定(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