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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仲裁程序案件,仲裁协议效力,当事人未申请,仲裁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要点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启动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前提。在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径行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并不影响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5日,广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贷款人)与周某安(借款人)签订《个人微贷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请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广东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商务公司)、杨某分别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广东某商务公司、杨某为周某安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争议按贷款主合同约定方式解决。 某银行根据案涉仲裁条款向湛江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湛江国际仲裁院受理后即作出决定书,认定案涉仲裁条款合法有效,该案属于其管辖范围,并向广东某商务公司、杨某同时送达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以及上述决定书。 广东某商务公司、杨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无效。广东某商务公司、杨某与某银行均确认,未有当事人向该仲裁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粤01民特473号民事裁定:驳回广东某商务公司、杨某的申请。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粤01民特473号民事裁定:驳回广东某商务公司、杨某的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虽然湛江国际仲裁院已作出决定,认定案涉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其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但该决定并非是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请求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作出的。现广东某商务公司、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无效,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经审查,案涉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裁定驳回广东某商务公司、杨某的申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0条 ######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特473号民事裁定(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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