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网络社交平台,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责任
裁判要点
在人数众多的网络社交平台发表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言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所涉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中央军委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某边防团官兵在中印加勒万河谷边境誓死捍卫祖国领土的事迹进行表彰。当日晚,曾某鑫在二百多人的微信群聊中多次就该事件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实、不当言论。有群众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检察机关发现上述案件线索。某边防团团长祁某宝本人及四位烈士的近亲属均同意由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公告程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曾某鑫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辽0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被告曾某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辽宁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如曾某鑫拒不履行,法院将在辽宁省省级报纸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曾某鑫负担。宣判后,曾某鑫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定程序,有权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受国家所褒扬,承载着民族的共同记忆和共同情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依法受法律保护。卫国戍边英雄践行使命、忠诚担当、不畏牺牲、矢志不渝,誓死保卫祖国和人民,用生命和鲜血捍卫了祖国的领土完整。全社会都应当尊重英雄、缅怀烈士、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自觉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 本案中,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多次针对中印边境冲突事件发布不实和不当言论,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降低英雄烈士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被告所发布的言论被群内多人所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但损害了英雄烈士个人的人格权益,而且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第25条、第26条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