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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刑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规整改,异地企业合规,从宽处理



裁判要点



对于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与案件管辖地不一致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异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对于完成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惠明知王某波(另案处理)推销的PPR管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赚取更多利润,仍向王某波购买该假冒管件,并在其经营门店加价销售。此后,王某惠多次与王某波联系采购及对外销售。经查,王某惠共计从王某波处购进货值人民币112万余元(币种下同)的假冒管件并将大部分予以销售,非法获利11万元。 2023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惠认罪认罚,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同年2月24日,王某惠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惠经营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一直系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优秀授权经销商,在上海区域同类企业中一直处于前列,获得诸多荣誉,在就业、税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该公司及王某惠具有合规建设意愿,具备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基本条件。考虑到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为上海市,案件管辖地为浙江省新昌县,本案启动跨区域企业合规考察,采用“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完成企业合规整改,并经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认定为合格。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2023)浙0624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企业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惠归案后积极配合涉案企业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并完成有效合规整改。人民法院通过审查书面合规整改报告,并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合规整改实效的情况下,将合规整改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对王某惠宣告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一审: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3)浙0624刑初448号刑事判决(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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