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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电子证据保全,法定赔偿,审查标准



裁判要点



1.由于计算机软件易被卸载、删除,权利人对于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取证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难度,申请证据保全成为权利人取得证据的重要方式。在办理证据保全过程中,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保全的条件,避免成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工具;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及时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 2.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在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时适用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诉称:其享有Microsoft Server系列软件的版权,并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某保险公司是1995年初在上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有8家分公司(下设51家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和1个省级代表处。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微软Server系列软件,双方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此进行了多次交涉,并于2009年2月16日达成一些共识,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正版化采购的方式解决部分微软软件的合法使用问题,且被告承诺在2009年2月20日前签署完毕相关的采购合同,但届时被告却未履约。之后原告又与被告交涉,但被告仅愿意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微软软件,并要求原告承诺在被告采购完毕后不再追究其之前的侵权责任,并认可被告采购30万元的软件后即视为已经全部实现正版化,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且侵权时间久、数量多,属情节严重,故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非法复制、安装的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 Server系列软件;2.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翻译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在《新民晚报》非中缝的版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审理中,原告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根据保全的情况,原告变更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翻译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69792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121053元、合理费用48739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支撑,且原告提出变更诉请超出了法定期限,依法应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于2000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登记微软SQL Server 2000、微软SQL Server 2005、微软Windows Server 2003、微软Windows Server 2008 Enterprise软件的版权。Windows Server2003标准版软件上的署名为“©2005 Microsoft Corporation版权所有”。上述软件销售单价分别为213600元、225548元、20756元、22237元和46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金75600万元,下属8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被告网站显示还有1家代表处、30家支公司和21家营业部。 原告因发现在用户登记的数据库中,被告的软件购买记录与其使用软件的实际情况有一定差距,遂于2008年9月22日和12月29日两次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被告对微软软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2009年2月16日,原、被告经协商形成《会议纪要》约定:由被告采购SQL Svr Standard Edtn 2008 ChnSimp OLP NL 1 Proc 1套、Windows server standard 4套等微软软件;双方都有诚意继续通过商务谈判的形式来解决被告使用微软软件的正版化问题,被告同意尽量在2009年2月20日前签署完毕上述提及的产品采购合同。此后双方又进行了一次协商,但被告提出在30万元以内采购软件,原告未同意。后被告也未按《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采购方案。根据某(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证明》,截至2009年4月16日,被告未批量采购涉案软件。庭审中,被告确认其未批量采购涉案软件,其总公司内部有27台服务器使用了涉案软件。 原告主张其为调查和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包括翻译费700元、律师费45000元、公证费2966元、工商查档费73元,共计48739元。 在提起诉讼同时,原告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经营场所的电脑使用微软Server系列软件的证据,具体包括被告使用微软Server系列软件的数量、版本号、注册号(或序列号)及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2009年6月8日,法院工作人员到被告经营场所对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抽查了被告机房内的11台服务器,全部使用微软Server系列软件,分别为涉案的5个版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47673元;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提供的美国版权局出具的注册证书及软件证明原告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五条之一、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原告根据证据保全的情况,在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举证期限。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几次协商、《会议纪要》的内容、证据保全的情况、被告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的自认,可以确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安装和商业使用了涉案软件。被告在庭审中否认侵权事实,但经法院多次释明,被告始终未能提供其合法使用涉案软件的证据。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由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不能确定,故根据被告的经营规模、涉案软件的价格、被告确认的使用涉案软件的数量、法院证据保全的情况及原告的主张,结合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的侵权手段和情节、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酌定赔偿金额。原告主张的工商调查费、翻译费、律师费、公证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因被告侵犯的是原告的财产权利,未对原告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故对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2条、第10条、第54条、第5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0条、第48条、第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2020年修正)第21条、第25条、第2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5条、第26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201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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