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赔礼道歉,行为执行,执行和解
裁判要点
在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的特定网络群组已经解散,义务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组织和解,积极寻求当事人认同的其他替代方式,转换赔礼道歉的形式,通过书面致歉、张贴公告等方式赔礼道歉,进而实现执行依据的本意,修复受害人的精神性损害。
基本案情
王某宏、高某夫妇与龚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龚某在小区成员达百余人的“互帮互助群”和“邻里互助群”微信群内,发布针对王某宏夫妇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的言论。王某宏、高某认为龚某的言论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后果,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龚某发表的涉案言论侵犯了王某宏、高某的名誉权,判决龚某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判决生效后,龚某履行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义务,但判决确定进行赔礼道歉的微信群之一已经解散,赔礼道歉义务尚未履行,故王某宏、高某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协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龚某书写致歉函,经法院审核后,于现存微信群、1-12层每户居民、楼道口进行书面道歉。在执行法官见证下,龚某逐户上门说明情况,澄清事实。同时,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在楼道口张贴致歉公告,载明:龚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实言论,容易诱使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和业主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王某宏、高某之品行产生怀疑,造成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被执行人龚某表示愿意完全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因相关微信群已解散,故其致歉函经法院审核后,以附件形式公告。此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龚某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实言论,容易诱使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和业主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王某宏、高某之品行产生怀疑,造成王某宏、高某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但相关微信群已解散,龚某赔礼道歉的义务无法完全按照判决履行。经协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龚某书写致歉函,经法院审核后,于现存微信群、1-12层每户居民、楼道口进行书面道歉。在执行法官见证下,龚某逐户上门说明情况,同时在楼道口张贴致歉公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20年修正)第64条 ######执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执4942号公告(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