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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公司、某股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关键词 民事诉讼,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司法协助,协定管辖权



裁判要点



在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外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按照协定约定的依据进行审查。根据我国与法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约定,按照被请求一方法律有关管辖权的原则,裁决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故当事人在法国法院参与诉讼、进行答辩且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法国法院有管辖权。



基本案情



S公司、某股份公司诉称:2008年8月8日,S公司经过某股份公司向某光学公司订购了57600件安全套装,该订单产品于2008年11月1日发出。后S公司发现某光学公司提供的该订单产品既不符合订单要求,也不符合欧盟标准,无法在市场销售。2010年2月16日S公司向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庭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由某光学公司承担以下款项:1.向某股份公司连带保证承担S公司的全部退款,即233535.74美元等值欧元;2.向某股份公司支付4000欧元费用。该判决已于2011年11月4日向某光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某光学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某股份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后某股份公司撤回上诉。巴黎上诉法院法官于2014年2月25日签发了全部诉讼程序终结的裁定。经确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承认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判决书,并裁令强制被申请人执行上述判决,向申请人支付判定的相关款项,合计人民币1631511.69元(等值于233535.74美元及4000欧元的人民币总额)。 某光学公司辩称:第一,对于本案所涉的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事实没有异议。第二,对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陈述的如下事实有异议,S公司发现订单产品不符合订单要求,实际上是不符合S公司与某股份公司之间的订单要求,与某光学公司没有关系。第三,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对本案即某股份公司与某光学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根据中法相关条约的约定,对该判决不应承认和执行。1.本案中实际涉及了两个买卖合同关系,其一是S公司向某股份公司采购设备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二是某股份公司向某光学公司采购设备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S公司与某光学公司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的案件原本只涉及S公司与某股份公司,某光学公司之所以加入诉讼,是因为某股份公司向法庭提出了担保请求,要求判决某光学公司承担法庭可能作出的所有要求某股份公司赔偿的判决,并要求将担保请求和主诉并案审理。本案的申请请求是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基于担保请求所作出的判决,其请求权的依据应当是某股份公司与某光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2.某股份公司与某光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装运港(即宁波港)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所定的交易方式为FOB Ningbo,货物自装船起即交付买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装运港位于宁波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某股份公司与某光学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宁波港所在地或者某光学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合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本案所涉的裁决中要求某光学公司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对于某股份公司与某光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未做认真审查,导致判决显失公平。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简单地认为“某光学公司冒险交付产品而没有对这一产品是否符合EN4712003号规范作检测便已经应承担责任”“某光学公司在明知送检产品与它交付的产品不同的情况下仍将这些产品送去检测便应对此承担责任”,就基于此判决某光学公司承担某股份公司对S公司退还货款的责任。但是波比尼商事法院并没有对某股份公司和某光学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作认真审查,更没有根据相关的事实判定某光学公司的责任和责任范围。某股份公司所支付的货款仅为164160美元,而某股份公司向S公司销售的总价为233535.74美元,某股份公司是赚取了可观的差价。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完全未注意到某股份公司与S公司的收益,直接要求某光学公司对233535.74美元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至今某光学公司并未收到所退回的相关货物。在此基础上要求某光学公司承担23万余美元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6日S公司就本案纠纷向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起诉某股份公司。2010年5月27日某股份公司要求追加某光学公司介入诉讼,并要求法庭将担保请求和主诉并案审理,判决某光学公司承担法庭对某股份公司作出的所有判决并向某股份公司支付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项下的10000欧元,这一担保请求于2010年9月2日开庭审理,某光学公司未到庭。法庭在开庭时将担保请求与主诉请求合并审理,案件登记号为2010F00300。2011年6月16日某光学公司到庭并阅读了某股份公司呈交的诉状。2011年10月18日法国波比尼商事法院作出判决:宣布解除2008年8月8日S公司向某股份公司订购的57600个安全设备套包的销售;某股份公司偿还S公司233535.74美元等值欧元,根据2008年10月25日发票支付日计算;某股份公司自此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费将存放在S公司的货物取回,逾期每日罚金400欧元;某光学公司承担法庭对某股份公司作出的偿还S公司233535.74美元等值欧元的判决及对其作出的取回存放在S公司总部的货物的判决,但是某光学公司不需要承担的可能的合法利益及逾期罚款除外;某股份公司向S公司支付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项下的3000欧元;某光学公司向某股份公司支付法国民事诉讼法典项下的4000欧元;某光学公司承担全部诉讼程序费用,由书记员征收诉讼程序费105.49欧元(含税)。该判决已于2011年11月4日送达给某光学公司。某光学公司在上诉期未提起上诉。某股份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后某股份公司撤回上诉。巴黎上诉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签发全部诉讼程序终结的裁定。 另查明,1987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于1988年2月8日正式生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6)浙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法兰西共和国波比尼商事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的案件号为2010F00300,判决书号为2011F01203的民事判决。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已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第二条“司法协助的范围”规定:“本协定中的民事、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包括:(一)转递和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二)代为调查取证;(三)承认和执行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以及仲裁裁决;(四)根据请求提供本国的民事、商事法律、法规文本以及本国在民事、商事诉讼程序方面司法实践的情报资料。”该协定第二十二条“拒绝承认和执行”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一)按照被请求一方法律有关管辖权的原则,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二)在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请求一方法院没有适用按照被请求一方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的法律,但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相同结果的除外;(三)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四)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五)裁决的强制执行有损于请求一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六)被请求一方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作出确定的裁决;或者被请求一方法院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作的确定裁决。”第二十三条“程序”规定:“一、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由被请求一方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决定;二、被请求一方法院应审核请求执行的裁决是否符合本章规定,但不得对该裁决作任何实质性审查。”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院在审核法兰西共和国法院作出的裁决时不得对裁决作任何实质性审查。因此,对某光学公司提出的波比尼商事法院对于某股份公司与某光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未作认真审查,导致判决显失公平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对于某光学公司主张的本案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某光学公司委托律师应诉,在诉讼过程中也未向波比尼商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波比尼商事法院受理本案纠纷也不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关系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某光学公司认为波比尼商事法院受理对本案无管辖权,我国法院不应承认和执行波比尼商事法院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127条、第2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22条、第23条 ######其他审理程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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