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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王某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日,违约金



裁判要点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租人请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时,合同加速到期日为到期通知到达承租人之日;若出租人未经通知,而直接起诉要求加速到期,则以起诉状送达之日(或视为送达之日)确定为加速到期日。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但因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对这两部分租金,由于其性质不同、到期时间不同,在违约金计算时,应当分别对待:逾期租金违约金应自每期逾期之日计算;提前到期租金违约金自加速到期日起计算。



基本案情



原告某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尚公司)诉称:2018年11月29日,某尚公司与王某玲签订《某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尚公司根据王某玲指示提供融资购买汽车一辆,出租给王某玲,并对融资金额、租期、租金、车辆所有权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尚公司依约支付了购车款,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如约将车辆出租给王某玲使用,但王某玲未支付租金,剩余租金157788元。王某玲已经构成违约,故某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王某玲向某尚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王某玲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尚公司(甲方/出租人)与王某玲(乙方/承租人)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某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购进乙方所选择并指定的租赁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合同另约定:1.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某尚公司,登记在某尚公司或其指定公司名下,租赁期届满,王某玲选择留购的,某尚公司或指定公司配合转移车辆登记至王某玲名下。2.起租日为2018年11月29日,租赁期限为36期,每期租金4383元,租金支付日为每月25日,王某玲未支付合同及附件项下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某尚公司可以主张未到期租金提前到期并要求支付所有应付款、解除合同收回车辆。3.王某玲未支付合同及附件项下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应付款,每延期一日,以逾期总额0.5%支付违约金。4.王某玲违约的,应承担某尚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2018年11月29日,王某玲收到车辆。2020年11月16日,某尚公司向王某玲发出《租金支付催告函》,要求王某玲3日内支付逾期租金及滞纳金共计56979元,否则收回车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11687号民事判决:一、王某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尚公司支付租金1577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438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至2021年4月每月25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以30681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王某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尚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关于合同加速到期日如何确定的问题。“加速到期”通常出现在融资租赁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等合同约定中,但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从这条规定来看,“出租人可以请求全部支付租金”即为合同加速到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益的是租赁利润(租金总额减租赁成本),承租人的核心权利是期限利益。而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的制度本意在于,虽然租金履行期未届满,但承租人的行为足以对出租人造成现实损害或将导致履行期届满后无法清偿,此时合同加速到期,出租人可及时实现债权并避免债权长时间处于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出租人主张加速到期,使尚未到期的租金全部到期,使承租人丧失了远期还款利益。加速到期制度是对交易双方利益的再平衡,体现了秩序与效率的制度价值,而加速到期日的确定更是体现这一制度价值的核心。 关于加速到期的通知义务,参照民法典在合同解除部分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基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加速到期也宜采用通知到达方式,合同加速到期日为到期通知到达承租人之日。实践中,出租人多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则以通知送达承租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合同约定的地址视为送达。若出租人未经通知,而直接起诉要求加速到期,则以起诉状送达之日(或视为送达之日)确定为加速到期日。本案中,某尚公司在起诉前向王某玲发出《租金支付函》,诉讼中某尚公司主张,《租金支付函》中列明了限期履行时间,则以该期限届满时为合同加速到期日。法院认为,首先,函件中列明限期要求王某玲支付逾期租金,并无主张全部未付租金的意思表示;其次,函件表明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则收回车辆,实在表明意欲解除合同,故《租金支付函》的送达并不直接导致合同加速到期。某尚公司在本案起诉状中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即为合同加速到期,且某尚公司已通过《租金支付函》的方式进行租金催缴,故本案以起诉状副本视为送达之日(即2021年5月9日),为合同加速到期日。 二、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在主张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时,通常会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计算违约金。对此,法院认为,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本未到期但因合同加速到期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对这两部分租金,由于其性质不同、到期时间不同,在违约金计算时,应分别对待。对于到期未付租金,承租人理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应注意的是,到期租金系分期到期,每期租金的到期时间不一致,宜分别计算违约金。对于提前到期的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可计收违约金。在租金未加速到期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各期租金到期日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未于到期之日支付该期租金,则应支付相应违约金。为平衡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利益,对于加速到期的租金亦可参考租金自然到期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同时,法律赋予出租人加速到期权利的目的在于督促承租人及时履行合同,保证出租人收回投资、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提前到期租金不计收违约金,则不利于督促承租人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并可能存在出租人越早行使权利、损失弥补程度越低的情形,甚至出现出租人怠于行使主张合同加速到期的权利,这与非违约方具有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本案中,王某玲逾期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到期未付的租金违约金,从每期租金逾期之日起即每月25日起,以月租金即4383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四每日的标准计算至结清之日止;对提前到期的租金,从加速到期之日起,以加速到期租金30681元(4383元×7月)为基数计算违约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584条、第735条、第752条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1687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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