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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合同,合同解释,漏洞填补,目的解释,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点



合同漏洞填补是指当事人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约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其进行解释补充的过程。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则: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动员当事人就漏洞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等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若仍无法填补,可以引入合同解释的具体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9月22日,原告为开展2018年残疾老人重阳节慰问品采购项目,需要用到被告产品参与投标。为此,双方签订了《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有关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约定“供方开给需方授权书当天,需方付给供方信用金贰万元整,如需方没有拿九某产品去投标该信用金没收,如投标以后没有中标,等该项目开标以后供方需全额退还需方信用金”。原告签订合同后,按时向被告支付了信用金,并依合同约定积极用被告提供的九某产品参与投标。开标后,在明确原告未能中标的情况下,被告拒绝将信用金退还原告。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信用金2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2万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辩称:2018年9月,案外人九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被告操作跟进上海市松江区2018年残疾老人重阳节慰问品采购项目,当时包括原告在内多家公司找到被告要求取得相应授权去参加投标,因原告多次向被告承诺能大概率中标,故被告与原告签订《项目合同》并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2018年9月11日起,被告派员服务原告投标工作,并优先为原告投标备货。被告提供的投标产品质量过硬,但因原告自身失误,原告在投标中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出现两个报价,投标函载明“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269元”,而开标一览表中载明“投标总价为3228000元”,导致原告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被告为原告投标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并支出了相关费用,原告的行为使被告造成损失,被告不应该返还原告信用金,被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2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1份,载明:双方就有关上海市松江区残疾人就业促进指导中心2018年残疾老人重阳节慰问品采购项目有关事宜商定如下,商品名称为九某豆浆机、型号规格为DJ12R-A03SG,数量为12000台,单价为230元,金额为276万元;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开给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授权书当天,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付给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信用金2万元,如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拿九某产品去投标则该信用金没收,如投标以后没有中标,等该项目开标以后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需全额退还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信用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如中标后货源必须从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货。同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附言为“重阳节九某豆浆机信用金未中标全额退还”。 2018年9月25日,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发送九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厂家授权单位向上海市松江区残疾人就业促进指导中心出具的“厂家授权书”,载明针对2018年残疾老人重阳节慰问品采购项目的投标,九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合法代理九某品牌豆浆机型号DJ12R-A03SG产品参与该采购项目的投标及销售,递交以上型号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并进行后续的谈判和签署合同,授权日期为2018年9月3日起至项目截止。 2018年9月25日,案外人上海茸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投标签收回执》1份,载明“上海玉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25日对2018年残疾老人重阳节慰问品采购项目进行了投标操作,茸某公司已经成功收到投标文件”。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9月30日得知其未能中标,并对该结果予以质疑。10月11日,茸某公司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1份,载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出现两个报价,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符合性审查无效标条款第4条,以及资格条件及实质性响应表(P48)第13项: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经专家组讨论未通过符合性检查,作无效标处理。”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0)沪0109民初8084号判决:驳回原告上海玉某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沪02终495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要求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退还2万元信用金并支付违约金。《项目合同》虽约定了信用金退还的条件,即如原告没有拿九某牌产品去投标则信用金不予退还,若投标以后没有中标则信用金应全额退还,但未明确约定在原告投“无效标”的情况下信用金的处理依据。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结合原、被告双方缔结《项目合同》的合同目的及诚实信用原则,信用金应全额退还的约定应建立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按正常的竞标流程提交规范的材料,基于竞争力不足实际未能中标的情形下。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基于自身失误,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和开标一览表中出现两个报价,该失误直接导致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投标被界定为无效标,从根本上丧失了竞标成功的可能性。本案《项目合同》中对于投“无效标”并未作约定,《项目合同》订立的目的为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九某公司产品,由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参与竞标,并最终希望能获得中标的结果。因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本身即负有对竞标文件的审核义务,有义务保证参与竞标的文件准确无误,符合投标的要求。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投无效标所产生的结果与没有拿九某产品投标的结果相同,均导致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九某产品彻底丧失中标可能性。因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存在瑕疵已经实际阻却九某产品中标条件的成就,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其要求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返还信用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6条、第509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5条)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8084号民事判决(2020年11月30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终4952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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