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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关键词 民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受教育权,指定监护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裁判要点



1.监护人未尽抚养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2.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考量已形成的抚养事实,尊重被监护人与被指定人的双向意愿,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称:王某某系何某的母亲。何某出生后,王某某就将其交于何某某、郭某夫妇抚养,因王某某原因导致何某无户籍、无法上学。王某某对何某未尽抚养义务及监护责任,无固定工作和稳定住所,无监护能力。另何某某、郭某夫妇愿意作为何某的监护人,抚养何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临时监护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何某的身心健康,侵害了其受教育权,继续由王某某担任何某监护人将严重侵害其权益。遂向法院申请:1.撤销王某某对被监护人何某的监护人资格;2.指定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 王某某辩称:自己既不知道如何面对何某,也无能力抚养何某。同意按照某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撤销自己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由何某某、郭某担任何某的监护人。 第三人何某某、郭某述称:认可某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愿意担任何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何某于2011年出生,其生母系王某某。何某出生后,王某某就将何某交给第三人何某某、郭某抚养,之后对何某未尽抚养义务及履行监护责任。因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一直无法与何某生母王某某取得联系,何某生父身份亦不明,故未能为何某办理落户手续,致使何某无法顺利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在当次人口普查中,社区工作人员将何某情况报告民政局。某区未保办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力求尽早解决何某的受教育问题。 民政部门在公安机关协同下辗转找到何某生母王某某并确认亲子关系后,要求王某某履行对何某的监护义务,但王某某拒绝配合办理何某的户籍登记手续,后经反复做工作,才配合有关部门办妥户籍登记。另查明,王某某一直无固定工作和稳定住所,有吸毒前科,无监护能力。法院征求何某本人意愿,何某表示,自己未曾被生母王某某照看,更愿意与养父母何某某、郭某一起生活。何某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遂以王某某为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撤销王某某对何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当地检察院支持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苏0116民特23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为何某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第三人何某某、郭某为何某的监护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某作为何某生母,将襁褓中的何某交给他人后离去,从未支付任何抚养费,未履行母亲的抚养照顾义务,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损害了何某的身心健康。且王某某在面对何某因户籍问题未能接受义务教育时,多次推诿办理相关手续,侵害了何某的受教育权及发展权。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王某某为何某监护人的资格,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第三人何某某、郭某有稳定收入来源、有稳定住所、家庭和睦,具备抚养何某的条件,且长期以来已与何某建立深厚感情基础。结合该村民委员会所属街道同意由何某某、郭某作为何某监护人,以及何某某夫妇与何某的双向意愿,法院遂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何某某、郭某夫妇作为何某的监护人。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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