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破产,债务人
裁判要点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系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功能和制度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在程序上是一个新诉,但在实体上并非针对新的法律关系,而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其处理结果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效力评价,且后续还可能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应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2.涉破产债务人的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是基于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考量。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鹏诉称,2014年8月,林某以胡某明及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明承担还款责任,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2014)黔钟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被告胡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96390元;被告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破10号民事裁定,受理对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12月11日,林某向管理人申报了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第105号债权,并向管理人提交了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债权申报依据。原告刘某鹏认为,林某和胡某明虚构担保事实,并提起恶意诉讼,帮助胡某明逃避债务,将胡某明个人债务的偿还义务转移给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损害了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原告刘某鹏作为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人,与该案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请求撤销该生效判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黔钟民初字第2762号《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受理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遂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黔0201民初526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于2021年10月15日附协商函,将本案退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黔02民辖监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52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刘某鹏起诉请求撤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2762 号民事判决,认为在该案中的《担保书》未经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损害了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该案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因被告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关该公司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了管辖权法律适用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年修订)中进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非所有破产衍生诉讼都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一些特殊案件可以由其他法院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就本案而言,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条、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1年修正)第29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第47条第3款 ######一审: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1民初5267号民事裁定(2021年7月27日) 二审: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2民辖监4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