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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没收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执行



裁判要点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执行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法保留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同时亦应在处置价款中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基本案情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初630号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534号刑事裁定,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依职权立案执行,执行陈某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粤03执1065号之一执行裁定:一、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某某、王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区某某村某栋4F的共有房产、王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区某某街道xxx房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二、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粤xxx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三、强制拍卖、变卖王某某名下车牌号码为粤xxx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为粤xxx的奥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粤xxx的保时捷牌小型越野客车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四、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某某持有深圳某甲公司25%股权(股权数额为25万元)、深圳市某乙公司20%的股权、王某某持有深圳某甲公司20%股权(股权数额为20万元)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五、变价被执行人陈某某持有A股票5000股、B股票1230股、王某某持有C股票528股、D股票1300股股票,所得价款上缴国库。案外人王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裁定书中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五项属于王某某的财产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产、涉案股票、涉案股权均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婚后购买,属于二人共同所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处置上述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但应为案外人王某某保留相应份额。另关于案涉车辆,已有他人提出执行异议,故该案不作审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1)粤03执异97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王某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2)粤执复63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王某某的复议请求,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异977号执行裁定。王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482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应着重审查执行没收财产时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该规定精神,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本案执行内容为没收被执行人陈某某的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案涉财产系陈某某与王某某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执行其中属于陈某某的部分。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议裁定中已经明确,拍卖变现案涉财产时应依法保留王某某所有的财产份额,同时亦应在拍卖价款中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上述意见已经充分考虑了对王某某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9条、第14条 ######执行异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异977号执行裁定(2022年9月8日) 执行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执复634号执行裁定(2023年3月21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82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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