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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合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裁判要点



在调解加装电梯案件中电梯运行费用、维保费用承担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进行,化解矛盾纠纷。



基本案情



2017 年底,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居住于四楼以上的五户业主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所有建设费用、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包括未出资户在内的本单元所有用户可享受电梯使用权。电梯建成后,全体出资户成立了加装电梯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电梯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凭 IC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 6 万元方可领取 IC卡。赵某为三楼业主,因不愿交纳保障金而无法使用电梯,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按出资户同等条件使用电梯。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 2020年9月7日作出(2019)苏0102民初 10804 号民事判决,原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按《17栋1单元增设电梯楼里协议》的约定使用电梯。原告赵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苏01民终4104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加装电梯使用过程中,因涉及电梯运行费用、维保费用的承担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由使用电梯的部分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安全保障义务确实有失公平,但是本案双方已经签署了使用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直接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还会加剧双方的矛盾,造成邻里关系恶化,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且赵某在一审庭审中表明其愿意就承担电梯管理、维护等义务,与单元内包括出资户在内的其他业主进行友好协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既遵从了双方使用电梯的意愿,也兼顾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最终双方重新达成新的电梯使用方案,彻底解决了双方现有的矛盾和将来的隐患。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某幢某单元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2 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居民承担,2 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住户均摊,所有电梯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即电梯使用住户成员及相关访客,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害,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88 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10804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7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4104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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