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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环境研究所诉某铝业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经济发展



裁判要点



在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已停止,污染者主动对所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并达标,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法院可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修复被污染环境、助力经济发展的共赢。



基本案情



北京市某环境研究所诉称:某铝业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之间,长期超标排放工业气体及颗粒物,在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破碎作业,导致粉尘污染,被数次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该公司对固体危险废物大修渣(废阴极炭块)处置不彻底,将其与建筑垃圾、生活垃圾1500余吨违法混合填埋在黄河流经地区。某铝业公司因违规排放废气、违法堆存危废等违法行为给环境公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环境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 某铝业公司辩称:2016年8月前,大修渣为普通废物,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后被国家列为危废,该企业再没有倾倒行为且其并非涉案环境污染的直接责任人,不应当承担阴极炭块堆存、流失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违法处置危废行为已经整改和修复完毕,并达到了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要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属于检修期内突发的意外事件,并已经投入设备改造工艺修复完毕;该公司持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资金投入达到近5.7亿元,远远大于诉请金额。目前涉案环境已经全部恢复,被告不仅没有造成环境功能缺失,反而极大改善了该地的环境状态,提升了环境功能。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铝业公司在电解铝生产过程中会有电解槽维修及废弃阴极炭块产生的废渣,并将大量废渣堆存在附近山沟里,许多废渣因年代久远,属历史遗留问题。2012年该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用于处理大修槽阴极炭块废渣,并多年续签。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严格实施,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公司每年因破碎处理残极碳块防尘措施不到位,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厂区周边环境和颗粒物超标排放,污染大气环境等问题被当地环保局多次行政处罚。2017年12月,当地环保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大修渣环境问题调查与评估。某铝业公司按照报告设计方案,对堆存的大修渣全部清运回厂贮存,对堆存场地进行平整、绿化和美化。2018年4月,通过了省、市环保部门专家组进行的现场验收,后经生态环境部现场核查,认为整改和修复工作已经达到了挂牌督办要求,解除了挂牌督办。2019年7月,本案合议庭勘查了涉案环境现场,召集企业所在地村干部和村民座谈,到当地生态环境局调查了解情况,并提取了该局2019年8月报给生态环境部督导组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5—2018年共实施环保项目20个,建设投资68822.92万元,实际完成合同金额55807万元。对大气、水环境、固废治理方面进行环境治理与提升,包括对自备电厂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进行了综合治理;通过实施外排水管理,工程脱硫,废水零排放工程,中水深度处理项目,优化了中水,完成脱硫废水治理,最终公司废水零排;通过实施铝电解大修渣无害化项目,实现了铝电解大修渣无害化,无害化渣可达到一般固废一类固废的标准。通过实施电解废料综合治理项目,实现了碳渣的综合利用。正在建设的固废处理中心项目将彻底解决公司各类固体废物的规范化处置,提升了公司固废综合治理水平。合议庭同时还提取了不同时段当地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多份污染源废气、地下水、土壤监测报告,监测数据一致说明经过加大投入积极治理,排放废气均为达标排放,大修渣违规堆存问题已经整改和修复完毕,没有对土壤、地下水环境造成危害。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经审理并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一)某铝业公司已经按照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及北京市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完成废渣处置及大气排放的清理和整改工作,案涉场地不再具有环境风险。(二)某铝业公司已按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三)北京市某环境研究所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由某铝业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经依法公告30日,未收到不同意见或建议,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于2019年10月5日制作(2019)甘95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 ######一审: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9)甘95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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