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抢购服务,平台规则,用户粘性
裁判要点
认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抢购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提供网络抢购服务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诉称:两原告共同经营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注册用户逾4,000万人,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该平台的热门服务。为抢购债权转让产品,会员用户需经常登录两原告平台关注债权转让产品的发布信息。被告西安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系“陆某所代购工具”的提供者,用户通过其运营的“陆某所代购工具”软件、“陆某投”手机应用、“陆某投”微信公众号、“掌上陆某投”微信小程序和“陆某投”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无需关注两原告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并先于手动抢购用户完成交易。此举不仅破坏了两原告平台的公平交易规则,剥夺了其他用户的公平交易机会,也令两原告通过会员制度建立的市场优势损失殆尽。同时,被告利用抢购工具创造的不公平交易机会抢占两原告的客户资源,推广其它多款理财产品与理财工具,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在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的宣传中,被告更是将“陆某所”列为推荐返利平台之一,使公众误以为其与两原告存在营销推广等合作关系。该行为既构成虚假宣传,又属恶意攀附原告市场影响力的混淆行为。受此影响,相关公众对两原告平台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公平性以及两原告运营管理能力的评价降低。两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通过多年经营积累的竞争优势,导致其会员流失、产品关注度下降、商誉受损,对其造成了较大损失。据此,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提供抢购两原告平台债权转让产品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停止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的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3.被告公开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391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00元、公证费29609元。 被告西安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两原告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被告从事计算机技术服务,二者并非同类经营者,不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提供抢购服务是在用户授权的前提下,使其更便捷地购买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本质上属于代理行为。抢购服务既不阻碍用户正常登录两原告平台进行交易,也不影响两原告平台其他用户的正常购买行为。3.两原告平台债权转让产品发布数量少、发布时间随机不定,导致用户抢购困难。其运营管理能力评价降低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模式本身存在缺陷。4.被告为用户提供多家理财平台的抢购服务,用户自主比较选择,被告并未抢占两原告的客户资源。被告的用户数量与两原告用户数量差距巨大,不会对两原告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5.被告从未刻意制造与两原告之间的联系,两原告平台只是作为被告推荐的返利平台进行展示,不存在虚假宣传或混淆行为。综上,请求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共同经营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债权转让产品的交易服务。因债权转让产品由购买理财产品的用户转让产生,故数量有限且发布时间不固定,相应的转让价格、约定出借利率、投资期限等亦各不相同。用户登录两原告平台后可以查看可供购买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并通过产品详情页内的“立即投资”选项,在输入交易账号、交易密码和验证码后进行抢购交易。 被告同时运营“陆某投”和“掌上陆某投”微信小程序、“陆某投”微信公众号、“陆某投”安卓手机应用以及“陆某投科技”网站,其中包含以下内容和功能: 1.“陆某投”微信小程序首页显示标题为“陆某投-网贷助手”,该页面下辖“陆某所”“宜贷”和“需要助攻点这里”三个标签页。2018年7月25日,“陆某所”标签页下显示“当前安E转让总数”为3417笔,宜贷标签页下显示“当前宜享转让总数”为1004笔。 2.“掌上陆某投”微信小程序首页显示“工具”“任务”和“推荐返利平台”三部分内容。2018年7月25日,该小程序“助攻中心”版块显示参与人数为1657人,赏金总金额“¥31345.28”,累计撮合交易金额“¥3828214.00”,但可助攻标的中未见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2018年12月12日该微信小程序完成更新后,“推荐返利平台”中出现“陆某所”“厚本”和“网信”等各类投资平台,每一平台均有相应介绍。 3.“陆某投”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提供《使用说明·陆某投产品手册》介绍软件操作方法,并对使用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同时,通过该公众号可注册“陆某投”账户,完成注册并登录后,首页显示推荐小工具和社区两类内容。社区的“热门板块”内包含“陆某所”版块,首页末端另载有“陆某所二手转让数据小程序”和“官方微信群”的二维码。 4.“陆某投”安卓手机应用1.0.24版发布于2018年12月20日,首页中推荐返利平台的类别、介绍内容与“掌上陆某投”微信小程序所示基本相同。推荐返利平台的“陆某所”版块内,提供有投资补贴奖励返利率、奖励试算表和两原告平台的注册链接。点击注册链接后,即可在该手机应用内注册成为两原告平台的用户。2018年12月27日,该手机应用的网贷助手项下显示“安E转让总数”和“债转转让总数”均为0笔,助攻管理页面显示参与人数为1877人,赏金总金额“¥37001.28”,累计撮合交易金额“¥4196288.00”。 5.“陆某投科技”网站首页的内容与“陆某投”微信公众号基本相同,首页末端亦载有“陆某所二手转让数据小程序”和“官方微信群”的二维码。用户登录网站后可以管理抢购工具和抢购任务,并可跳转至“看云”网站浏览《陆某投产品手册》。该网站社区版块中,截至2018年7月25日论坛会员数共计1,088人,论坛总帖数796,其中多条帖子涉及两原告平台债权转让产品的抢购工具。2019年2月20日后,该网站首页显示两类内容:一类内容以“高效管理,提升效率”为标题,主要提供诸如“陆 LU自动投标”“赢 小赢发标提醒”等各类网贷金融产品的管理应用;另一类内容以“直签合作,额外返利”为标题,承诺用户额外加息,并称“合作平台均严选管理,拒绝中间商”。同时,网站返利频道称返利运营总时间共计已达9个月零15天,累计返利622人,返利总金额为363.56万元,累计撮合交易金额达58112.02万元,但返利平台和官方合作平台中均未见与两原告相关的信息。 被告运营的上述服务渠道中,除“陆某投”微信公众号和“陆某投”微信小程序外,均有抢购两原告平台债权转让产品的功能,具体流程如下:1.在工具市场安装“陆某所代购工具”;2.预先输入用户在两原告平台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密码及交易密码;3.输入所需购买的金额范围后启动抢购任务;4.抢购系统通过安卓模拟器登录两原告平台对债权转让产品的信息进行不断刷新,并根据既定金额范围自动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迅速提交购买申请。抢购任务的有效期间自任务创建时起至提交购买申请时止,在此期间用户除任务失败或需修改购买金额等情况外,无需进行主动操作。相较通过人工方式抢购债权转让产品的用户,使用被告抢购服务的用户在产品信息浏览、作出交易判断和完成交易流程等环节上均具有一定的时间优势。但与此同时,两原告对于自身平台用户的交易行为也进行了监管。除向全体用户发送站内信进行风险提示外,对于成交耗时短于正常值的用户,两原告采取复杂化验证码等方式延长其完成交易所需时间,以保证各用户在抢购债权转让产品时拥有相对公平的机会。对此,被告对其抢购服务的成交耗时进行了专门设定,使其尽可能接近并略微领先于正常人工抢购的时长,从而规避两原告平台的监管。 自2018年5月10日起,先后有多位用户通过电子邮件及客服热线等形式向两原告平台投诉被告抢购工具影响用户正常交易。在百度贴吧“陆某所吧”内以“陆某投”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后,则显示多条关于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及外挂工具的帖子。用户讨论认为,尽管抢购成功与否和操作的熟练度、网速、手速及运气都有关系,但外挂工具的存在确实对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的正常抢购造成了影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抢购服务干扰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陆某投”微信公众号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0391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7960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0万元;五、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降低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成本。其所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竞争利益,也包括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正因如此,对于不正当竞争之诉成立与否的判别,应着眼于经营者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属性和不正当性。至于经营者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则并不属于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 两原告经营的债权转让产品具有数量少、热度高、随机性强的特点,用户为抢购特定的债权转让产品必须投入持续性的全面关注,这正是两原告作为一种营销模式推出该类产品所期待的结果,能够为两原告带来可观的流量利益。被告运营的抢购服务,实质是由软件系统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由于软件系统在抢购流程的各环节耗时更少,故使用被告抢购服务的用户较其他用户而言,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更高的抢购成功率。该种服务方式不仅使用户不再对两原告平台发布的金融产品信息存有高度依赖,导致两原告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也剥夺了通过人工方式正常抢购的用户本应享有的潜在交易机会,破坏了两原告平台正常的营商环境。同时,被告提供的抢购服务对两原告平台规则的颠覆破坏了产品抢购的公平基础,并刻意规避两原告的监管机制,具有不正当性。因此,被告提供的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为两原告平台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的方式,妨碍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的正常开展,对两原告及平台用户的整体利益造成了损害,不正当地破坏了两原告平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此外,被告在“掌上陆某投”微信小程序中将两原告平台列为推荐返利平台之一,以投资补贴奖励的形式吸引用户通过该小程序内的链接注册成为两原告的会员,但其所称“投资返利”却未得佐证。被告以虚构“推荐返利”的方式,在奖励估算页面中直接提供了两原告的会员注册链接,使投资者错误地认为以被告为媒介向两原告平台进行投资可获得额外利益,直接影响其对注册渠道的选择,不正当地吸引投资者通过被告设置的链接注册成为两原告平台的会员,从而提升了被告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的关注度。该行为实属对被告服务内容所作的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有违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准则,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法应受规制。 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两原告的相关竞争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一,鉴于已安装完毕的“陆某投”安卓手机应用1.0.24版仍可正常使用,被告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且涉案抢购服务和虚假宣传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受否定评价,故被告应立即停止干扰两原告平台债权转让产品的抢购,并停止以“推荐返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以吸引用户通过被告设置的链接注册成为两原告的会员。第二,被告提供的抢购服务剥夺了两原告平台大部分用户通过债权转让产品投资获利的机会,导致用户对两原告平台形成负面评价。此外,被告在商业宣传中传递虚假信息,使具有投资意向的不特定公众产生了通过被告设置的链接注册两原告会员可得投资返利的错误认知。故被告应当消除由其抢购服务和虚假宣传行为引发的前述不良影响,根据其对应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在“陆某投”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第三,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计算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时,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予以确定:1.被告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两原告平台造成了全面损害;2.被告推出“陆某投”抢购服务至今已约三年,其所针对的债权转让产品抢购业务系两原告平台的重要营销模式和流量利益来源,对两原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3.被告不仅干扰两原告债权转让产品的正常抢购,还通过技术手段隐匿行为痕迹以规避两原告平台的监管,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4.两原告平台通过技术监管或技术反制等措施限制了被告抢购服务的负面效应。鉴于两原告诉请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与根据前述因素酌定的数额相当,故予全额支持。同时,关于两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公证费与律师费,亦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予以全额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8条、第12条、第17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