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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乙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仿冒纠纷,刑民交叉,申请调查取证



裁判要点



在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系审理民事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基本案情



甲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阿胶公司)在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一楼标有HKA16的阿胶产品摊位内,公证购买了阿胶固元糕两盒,诉称该阿胶产品系山东乙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乙阿胶公司)生产,侵害了甲阿胶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来看,与甲阿胶公司的产品确有相似,但存在一定矛盾之处。山东乙阿胶公司提交了刑事立案通知书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有案外人假冒其公司名义生产。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山东乙阿胶公司生产,该行为侵害了甲阿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鲁0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乙阿胶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山东甲阿胶公司第950318X号图形注册商标权的阿胶产品的行为;二、济南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山东甲阿胶公司第950318X号图形注册商标权的阿胶产品的行为;三、乙阿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甲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四、济南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甲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五、驳回山东甲阿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山东乙阿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鲁民终7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乙阿胶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审查过程中,经与山东东阿县公安局联系,公安机关表示,经立案侦查,涉案货物确系由案外人假冒山东乙阿胶公司的名义生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265号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网址及生产许可证号信息均指向山东乙阿胶公司,条形码查询显示“糕宗阿胶固元糕、净含量300g、生产厂家山东乙阿胶公司”,山东乙阿胶公司认可其注册持有“糕宗”文字商标。被查处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18/11/24,而山东乙阿胶公司已于2018年3月26日对企业信息进行变更登记,盒体上标注的上述厂名、地址、邮箱系其变更前信息。从产品包装来看,存在一定矛盾之处。从审查阶段初步查明的事实来看,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与本案的争议焦点直接相关联,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未予调查存在不妥,应当予以纠正。关于山东乙阿胶公司是否系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的问题,二审法院应当向有关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查明情况后依法进行审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2020年10月23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723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11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65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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