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电子商务平台,通知,转通知,必要措施
裁判要点
有效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有效的权利人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认定有效通知应考虑权利类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以及平台性质等因素。转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最低义务,转通知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仍需要结合通知内容作出判断。
基本案情
深圳某某公司系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深圳某某公司在某网站上广州某某公司的店铺购买了被诉侵权的优盘。2016年7月1日,深圳某某公司将广州某某公司及杭州某某公司诉至法院。杭州某某公司是某某网站的经营者。2016 年7月7日,深圳某某公司就广州某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向杭州某某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杭州某某公司撤销被诉侵权产品并删除涉嫌侵权的网页内容。杭州某某公司签收了前述《律师函》。并回函称投诉收悉,由于投诉所涉情况已在诉讼中,平台会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第一时间按照法院判决维护贵方权益。2016年8月8日,深圳某某公司向杭州某某公司提交了侵权对比分析表。2016年8月9日,杭州某某公司通知广州某某公司关于深圳某某公司进行投诉的情况。广州某某公司收到转通知后回复“我司正在准备材料中,准备好后第一时间发过去”。杭州某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对深圳某某公司发送的通知的链接进行了核实,均显示商品已下架。2017 年4月6日,广州某某公司的网店上仍有被诉侵权产品在展示,深圳某某公司进行公证。一审法院认为,杭州某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损失扩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判令杭州某某公司对广州某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中的20000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杭州某某公司及广州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粤民终427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杭州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杭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有效通知一般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及有效的权利人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认定有效通知应考虑权利类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以及平台性质。不同权利类型的侵权判断难易程度不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不同,不同平台形式的监管难度也存有差异。因此,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与不同性质的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出有效通知的标准也会有差别。对于涉及专利权的通知,在平台治理规则的框架下,有效通知可以包括技术特征或设计特征比对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履行转通知的义务,当通知达到能够转送的最低限度时就应当完成转送。深圳某某公司提交的侵权对比表符合杭州某某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平台治理规则,也符合此前投诉的惯例。在深圳某某公司发出的律师函记载投诉产品及位置信息,并附有深圳某某公司的专利证书、说明书以及登记簿的情况下。即使作为平台经营者的杭州某某公司认为该侵权初步证据的证明力尚未达到有效通知的标准,亦应给出回复,以实现信息交流的顺畅。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深圳某某公司的涉案通知构成有效通知并无不当。转通知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最低义务,转通知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必要措施,仍需要进一步结合通知内容作出判断。杭州某某公司虽然履行了转通知义务,但并不能因此证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广州某某公司未提出不侵权的反通知。杭州某某公司并不能据此证明其无须采取任何措施已能够较大可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对于广州某某公司自动下架后又上架的行为,相对于深圳某某公司,由杭州某某公司承担监管责任的社会成本更低。如果权利人需持续关注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就同一产品重复上架,则可能使权利人陷入循环往复的投诉,通知-删除规则也将形同虚设。而杭州某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平台治理规则有效避免此种情形。同时,杭州某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重复侵权行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避免平台内经营者利用此类手段规避法律。而且,杭州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圳某某公司提交公证书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再次上架后,其进一步采取了必要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2017年9月29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号民事判决(2019年2月20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