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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诉某省广播电视总台、某某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在先著作权,电视节目名称



裁判要点



对于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如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有限,电视台等对节目LOGO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注册了商标,且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播出该名称的电视节目,不存在攀附和利用涉案商标与商业信誉的主观过错,电视节目的播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的,应当认定电视台等使用其节目名称不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某某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公司)诉称:原告是“非常了得”第41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96286**,该商标已投入正常使用。经原告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某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省电视台)成立于2002年5月,2012年7月起,省电视台所属某卫视于每周三22:00播出的《非常了得》娱乐竞赛节目侵犯了原告的“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专门致函省电视台,要求省电视台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非常了得”字样的商业性节目制作、宣传及传播,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被告某某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媒体公司)出具了“非常了得”Logo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省电视台也认为是某新媒体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故某新媒体公司与省电视台共同侵犯了原告的“非常了得”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用于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省电视台辩称:1、本案争议节目《非常了得》系由某新媒体公司独立制作并出品,某新媒体公司已于2012年6月19日依法取得了“非常了得”Logo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某新媒体公司作为《非常了得》节目的著作权人,已经取得了“非常了得”第38类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02800**,核定服务项目为电视播放、电视广播等;3、省电视台所属某卫视播放的《非常了得》节目已经过被告某新媒体公司的合法许可,因此某卫视播出《非常了得》节目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某新媒体公司辩称:1、本案争议节目《非常了得》是由某新媒体公司制作并出品,许可省电视台播出,某新媒体公司已取得了《非常了得》益智答题电视节目及“非常了得”Logo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某新媒体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了得”第38类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02800**,核定服务项目为电视播放、电视广播、新闻社等,某新媒体公司制作《非常了得》节目并许可省电视台播出,是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存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或相类似的情形,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原告作为一家知识产权事务所,其名下有大量注册商标,不少都是电视台知名节目,且注册之后并未实际使用,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也给权利人带来了利益损失;4、《非常了得》节目开播时间为2011年6月8日,而原告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1年6月22日,针对原告的恶意抢注行为被告某新媒体公司已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争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非常了得》系由某卫视播出、某新媒体公司制作并出品的一档热播电视节目。节目主要形式为嘉宾每人有一段表述,表述内容包罗万象,如果参加者猜对表述真假,就能获得相应的旅游大奖。2012年6月19日,某新媒体公司就《非常了得LOGO》美术作品和《〈非常了得〉益智答题电视节目》作品分别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记载该节目于2011年3月2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于2011年4月28日完成,于2011年6月8日晚首播。 南京某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市场调查。2011年5月26日,南京某公司与北京某代理公司签订《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该公司申请“非常了得”商标注册。2011年6月22日,南京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2012年7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婚庆主持(司仪);流动图书馆;图书出版;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体操训练;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止。该商标图案为“非常了得”四个汉字。2012年10月29日,南京某公司与南京市某社区共同举办了首届“非常了得”才艺展示有奖活动。此外,除“非常了得”外,南京某公司还申请并被核准注册“一站到底”、“老公看你的”电视节目名称等商标100多个。 2013年2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某新媒体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2800**号“非常了得”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电视播放;电视广播;新闻社;通讯社;有线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电子邮件;卫星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有效期限自201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止。该商标图案上部为经变形处理的“非常了得”四个汉字,下部为倒置的三角锥体。 某新媒体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就南京某公司的“非常了得”商标提出争议申请。2013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3)玄知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南京某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宁知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南京某公司提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南京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南京某公司“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与某新媒体公司制作和出品并由省电视台播出的《非常了得》节目所使用的某新媒体公司“非常了得”注册商标,前者仅为文字,后者为文字加图形,相比较存在构图上的差异,虽然两个商标的主要构成部分均为“非常了得”文字,但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其理由如下: 1.某新媒体公司系专业从事电视综艺、电视专题制作、发行的公司,其制作和出品的“非常了得”节目首播于2011年6月8日,策划、筹备、宣传和录制工作更在此之前,而南京某公司“非常了得”注册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11年6月22日,故某新媒体公司并无侵犯南京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2.南京某公司虽然取得了“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证明曾在社区举办过一次群众性文化活动,其影响力非常有限,而“非常了得”节目在某卫视频道播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故某新媒体公司并无攀附南京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必要;3.相关公众在享受电视文娱服务时,除通过节目名称进行识别外,更多的会附加播放节目的电视媒体、主持人、节目形式和内容等相关信息,因南京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无线电文娱节目领域进行使用,故某新媒体公司制作和出品并许可省电视台播出“非常了得”节目,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南京某公司注册商标所核定的服务项目源于同一主体,或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57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第52条)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知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2014年4月23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2014年9月1日)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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