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指导案例 > > 江苏某传媒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江苏某传媒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新闻作品链接服务



裁判要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媒体上使用其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额时,应综合考虑其经营规模、影响力,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江苏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江苏某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无锡分公司)发现某手机新闻客户端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出租屋爆燃 一家三口烧成重伤》等6篇新闻作品。某网的ICP备案显示备案号为京ICP备120234**号,主办单位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苹果系统中“某日头条”App下载页显示的开发者是北京某科技公司,安卓系统中某客户端显示的开发者是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网络公司)。因此,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网络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支付合理费用1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5)锡知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一、北京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二、北京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无锡分公司合理费用10100元;三、驳回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苏民终5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6篇新闻作品虽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但其文字表达中不仅包含单纯事实情况,还含有以文艺创作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该表达属于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无锡分公司依据与6篇文章的署名作者分别签订的《职务作品创作合同》,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关于某客户端提供涉案6篇文章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1、《打工妹……》《9旬老太……》2篇文章显示于某客户端时,左上角都标明了具体的上传用户名称,结合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某商报和某网注册账号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的后台记录,能够证明涉案作品系第三方上传,北京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及时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下,不应对该2篇文章的传播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某客户端上使用了另外4篇文章,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无锡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某科技公司虽主张其对涉案4篇文章仅提供链接服务,但本案缺乏证据证明用户阅读某客户端中的涉案作品时存在跳转或链接到第三方网站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无锡分公司对涉案作品许可他人转授权使用,故北京某科技公司该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1、因某网的ICP备案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且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明确其为某网及某客户端的经营者和运营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在安卓应用系统下的开发者信息为北京某网络公司,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北京某网络公司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北京某网络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信息网络传播的中枢,是连接版权人、用户及各种的桥梁和媒介,客观上为大量分散的用户的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其法律责任的考量应注意平衡各方利益、有效节约诉讼成本而又不阻碍技术的发展。但是,此种考量的前提依然是充分尊重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创新、促进知识生产为核心。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无锡分公司主张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某日头条的影响力、传播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支持赔偿金额10万元。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和公证费,系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0条、第53条、第5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9条、第10条、第48条、第49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2017年7月28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588号民事判决(2018年10月8日)

关于我们

Copyright©2024 律示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40623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