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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某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域名近似,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混淆



裁判要点



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相近似的域名,并且在使用中采用与在先域名所指示的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故意造成两者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杭州某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诉称:2001年,某网络公司开办了“19楼”论坛,为提高论坛的知名度,某网络公司持续不断地在《某市快报》以及《某市快报》的金周刊中刊登转载“19楼”论坛的文章,举办的网友活动也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由于《某市快报》是一份全国20强的都市报,在全国具有很强的媒体传播力,“19楼”论坛已成为全国知名论坛,在第三方网站http:www.alexa.com的世界论坛知名度排名中曾达到全球网站第600位,至起诉时该论坛的注册用户已达到70多万,在公众中已形成显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网络公司发现在互联网上还存在一个“19楼论坛”,域名为www.19floor.com,与www.19floor.net域名极其近似。该“19楼论坛”由王某开办。该论坛在结构布局、板块设置、页面色彩、论坛名称上都与某网络公司的“19楼”论坛极其近似,王某的这种模仿知名论坛的“搭便车”行为,已在公众中造成了严重的混淆,致使公众将王某的www.19floor.com网站的“19楼论坛”误认为是某网络公司www.19floor.net网站的“19楼论坛”。双方论坛中都出现了大量的帖子,询问哪个论坛是某网络公司开办,足以证明王某的侵权行为已造成了公众的误认,侵犯了某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王某立即停止侵权,注销侵权的www.19floor.com域名。2.王某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公证保全费25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32500元。3.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某辩称:1.王某并非是被诉域名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域名注册人是一家美国机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都不是王某。2.某网络公司的侵权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某网络公司的前身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0日,而诉争的19floor.com域名注册于2005年6月前,即争议域名注册时某网络公司还未成立。3.某网络公司的“19楼”论坛的知名度也仅限于杭州本地。4.某网络公司的网站与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差异巨大,不构成混淆。5.19floor.net论坛的格式并非自行设计完成,而是采用第三方论坛的程序架构,该程序被大量网站广泛采用;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恰好也是采用第三方论坛格式。所以两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这个相似性是由程序本身决定的,不是人为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23日,某报社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2006年,某网络公司成立,某报社作为其出资方,投资方式是将19楼论坛(www.19floor.net)网站作价56万元出资,使包括19floor.net域名在内的所有网站资本成为某网络公司的资产。被诉侵权的19floor.com域名注册于2005年6月,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备案信息详细浏览表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名称为“林某”,经确认上面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与王某相同。同时王某注册了“19楼.中国”的域名,输入该域名进入的是本案争议的www.19floor.com网站。进入www.19floor.com网站,其论坛的设置上使用了与19floor.net网站“19楼”论坛相近似的结构布局、板块设置、页面色彩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7)杭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一、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注销19floor.com域名。二、王某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某网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王某负担2000元、某网络公司负担950元。王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报社早在2001年4月23日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在网民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这一域名的相关权益后转入某网络公司。而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册备案,明显晚于19floor.net的注册时间。王某在www.19floor.com网站的开办和实际经营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某网络公司在先注册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19floor.net域名相近似的19floor.com域名,采用与某网络公司网站相近似的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存在混淆的故意,足以并且事实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该两个域名以及所对应的网站的误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某作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承担注销域名并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本案适用的是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4条第4项、第5条第1款第2项、第7条(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7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4条第4项、第5条第1款第2项、第7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2008年6月24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200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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