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确认合同无效,起诉,政策性财务挂账
裁判要点
1.本案系因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引发的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纠纷案,虽然案涉债权涉及政策性财务挂账的认定问题,但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的有关规定,是国家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部门、特定行业基于政策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置措施,由中央、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时期的停息、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但“不调整债权和债务关系”。当事人以案涉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故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
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以济南某银行、威海某投资公司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合同》,由威海某投资公司受让44户3.2亿元的债权中包含了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的财务挂账本金2140万余元及利息。上述债权转让的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债权属于政策性财务挂账,作为普通债权被非法转让和被追索,其受到重大损失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济南某银行、威海某投资公司、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合同》无效;2.判令济南某银行赔偿直接与间接损失约计3000万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济南某银行承担。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济南某银行、威海某投资公司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三方签订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合同》,包含了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政策性挂账债权。根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的有关规定,属于政策性亏损挂账的,由政府逐步消化处理。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的上述政策性挂账债权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处理解决,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鲁01民初719号民事裁定:驳回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的起诉。 济南历城某支行、济南某银行以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涉案贷款并未被认定为财务挂账;涉案债权是否为财务挂账,并不影响《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合同》的效力;现行法律、政策对财务挂账债权的转让并无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贷款为财务挂账并据此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理由,共同提出上诉。 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辩称:1.济南历城某支行将财务挂账已分解落实到户,得到包括六部门的核准确认。2.历城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财务挂账,自1999年起到2004年依据政府相关文件进行了自上而下核复、自下而上报告,国家核复历城区供销社系统财务挂账金额为4122.8万元。没有规定因为逾期而丧失权利。3.济南某银行与威海某投资公司及案外人恶意串通,以威海某投资公司作通道低价转让本案所涉债权,债权受让人先后对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提起诉讼,并保全了部分国有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请求驳回济南历城某支行、济南某银行的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鲁民终43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外人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以其系案涉部分债权的最终权利人。一、二审裁定均错误裁定上述债权为政策挂账债权,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导致其无法诉讼主张权利,合法权益严重受损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济南历城某支行也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437号民事裁定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1民初71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为判断标准。首先,本案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以济南某银行、威海某投资公司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三方签订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合同》中包含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的债权系政策性财务挂账,作为普通债权非法转让,导致其被追索,受到重大损失为由,提起本案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为此提交了有关国家计委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的意见》、山东省、济南市关于核复供销社财务挂账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供销社合作社系统财务挂账核复表、供销社合作社系统财务挂账分解落实统计表、关于历城区供销社分解落实财务挂账的报告及附件等证据材料,有明确的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其所主张挂账债权是否属于政策性财务挂账,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属于实体审理确认的范畴。其次,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的有关规定,是国家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部门、特定行业由于政策原因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置手段,由中央、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时期的停息、财政补贴等政策优惠,但“不调整债权和债务关系”。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以案涉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综上,原审以济南某十二家供销社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719号民事裁定(2018年8月13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437号民事裁定(2019年3月29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