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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顺诉遵义某泉水有限公司等商标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商标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商标续展



裁判要点



公司注册前以股东名义申请的商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及时办理商标转让和续展手续,以保证许可合同标的商标权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许可的可能。否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遵义某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某公司)成立前,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申请了商标“冰极零”商标并明确,遵义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后,其“冰极零”商标所有权自然转归遵义某公司所有。后该公司未及时办理转让和续展手续,直接将“冰极零”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冰极零”商标注册时遵义某公司并未成立,遵义某公司成立后该商标的所有权自然转归遵义某公司所有,故王某刚、蔡某利、冯某明、申某明本意是为遵义某公司注册该商标,可以认定遵义某公司可以使用“冰极零”商标,并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遵义某公司并不存在导致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以及其他法定解除事由。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黔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驳回江某顺的诉讼请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遵义某公司、江某顺已经成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涉案《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二审已达成合意解除合同,且遵义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二审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黔民终36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二、江某顺与遵义某公司于2007年7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三、遵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江某顺245000元;四、赵某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遵义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江某顺的其他诉讼请求。遵义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遵义某公司、赵某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遵义某公司无任何违约事实,不应存在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022号民事裁定,驳回遵义某公司、赵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涉合同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关于“冰极零”的商标权,虽然登记在王某刚、冯某明、申某明和蔡某利四人名下,但是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商标所有权人王某刚、蔡某利、冯某明、申某明本意是为遵义某公司申请注册“冰极零”商标。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涉案合同约定,江某顺使用遵义某公司的“冰极零”商标三十年。作为商标许可合同的授权方,遵义某公司有义务及时与王某刚等四人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并负责办理商标续展手续,保证合同标的商标权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许可的可能。现“冰极零”商标因已过10年有效期,不受法律保护,案涉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此外,案涉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遵义某公司违反以上条款,则退还江某顺‘冰极零’商标使用费15万元,并按江某顺当年利润累加至剩余商标年赔偿。”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二审法院酌情确定当年利润参考每年5,000元的商标使用许可费,剩余商标年按照合同约定的30年减去已实际履行的11年来计算,确定遵义某公司应赔偿江某顺245,000元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 ######一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12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362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11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022号民事裁定(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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