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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道路噪声,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点



1.道路噪声污染具有集中性、持续性等特征,对道路两侧居住者生活环境影响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综合道路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危害的公共性、正常人所能忍受的必要限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道路的管理者,对在道路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标等问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2.噪声污染会让人产生精神痛苦,此点已为公众所普遍认可,且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噪声明显超标构成污染的,虽受害人未出现明显的损害后果,也应当认定损害已经发生。在此基础上,根据一般日常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当地居民收入情况、房屋距离等因素,酌定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基本案情



周某居住的房屋位于江苏省东台市境内的新204国道20米建筑控制区内,属于2011年国道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合法建筑物。东台市环境监测站对周某房屋周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结果为:昼间65.7分贝;夜间64.9分贝。根据2008年10月起施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昼间标准值为:≤70分贝;夜间标准值为:≤55分贝。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负责204国道(某段)的建设、养护、路政、调度管理和公路服务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苏09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在204国道(某段)与周某住房之间设置隔音设施,使周某住宅的噪声达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程度;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苏01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作为204国道(某段)的管理人,在该公路营运过程中发现噪声超标情况,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即在204国道(某段)与周某住房之间设置隔音设施,使周某住宅的噪声达到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程度。同时,周某因噪声影响休息致精神受到伤害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204国道(某段)噪声污染的时间和强度、周某房屋与204国道(某段)的距离等因素,酌定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第1229条、第1230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65条、第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86条(本案适用的是2018年12月2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61条)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9)苏0981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19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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