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侵害作品改编权,游戏资源库,反编译
裁判要点
1.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文字独创性内容数量比重,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技能、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 2.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文字作品有关独创性的内容。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公司诉称:《斗罗大陆》是著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所著的长篇网络小说,具有极高知名度。上海某某公司经受让取得小说《斗罗大陆》的改编权,并通过自行改编及授权第三方改编的方式行使改编权,已推出同名网络游戏。2016年初,上海某某公司发现北京某某公司在其运营的xxxx手机游戏网(网址:a.xxxx.cn)上发布了一款名为“新斗罗大陆(神界篇)”的手机游戏软件,该手游宣传页面中显示开发商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同时标注了“……这款策略游戏《新斗罗大陆》就是以网络人气作家唐家三少的同名小说《斗罗大陆》为原型的作品”,“……《新斗罗大陆》是一款以知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的同名小说《斗罗大陆》改编而来……若你是《斗罗大陆》的书迷,那可以来感受一下游戏带给你的全新体验”等信息。经上海某某公司对涉案手游进行下载,注册并进入游戏后发现,不仅游戏人物名称大量来自小说《斗罗大陆》,而且游戏剧情也与小说《斗罗大陆》内容完全一致。上海某某公司认为,成都某某公司、北京某某公司在未获得 上海某某公司授权也未与上海某某公司协商权利转让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小说改编为手机游戏并在xxxx手机游戏网上大肆宣传推广,供网络用户下载,构成了对上海某某公司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并给上海某某公司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成都某某公司立即停止《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的宣传推广;2.北京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立即停止《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的运营;3.北京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在xxxx手机游戏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4.成都某某公司赔偿上海某某公司因侵权所致经济损失2000万元;5.成都某某公司承担上海某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52500元;6.北京某某公司、成都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及其他费用。 成都某某公司一审辩称:1.上海某某公司提交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不应被采信,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依据。2.成都某某公司合法享有将唐家三少的小说《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改编为手机游戏并进行运营的权利,该小说为小说《斗罗大陆》的外传,二者在主要人物名称、形象和关系,人物的武功、技能、道具以及故事情节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和相关性,且为了表现该“外传”与正篇之间的承接关系,少量使用《斗罗大陆》小说中的某些元素作为背景补充,属于对涉案作品的合理使用。3.小说《斗罗大陆》共12部,近300万字,而被控侵权游戏内容中相似的文字数量仅5000-6000字,被控侵权游戏仅主线任务就有140关,而上海某某公司主张侵权的关卡数仅15关,无论是被控侵权内容在涉案小说中的占比,还是在被控侵权游戏中的占比均不足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4.上海某某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某某公司一审辩称:1.涉案游戏系成都某某公司提供至xxxx平台,北京某某公司对涉案游戏中是否存在涉嫌侵权的内容并不了解,且北京某某公司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资质审核,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2.上海某某公司主张的系改编权,属财产性权利,并非人身性权利,其消除影响的诉请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斗罗大陆》系张某(笔名:唐家三少)创作的奇幻小说,2008年12月首发于“起点中文网”。2009年6月5日,张某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游戏改编权转让协议》,将《斗罗大陆》小说作品的游戏改编权永久独家转让于上海某某公司。《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系张某2015年3月创作的《斗罗大陆》外传系列。2015年3月19日,张某将《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的独家游戏改编权授权北京思某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某公司);同日,思某公司将上述权利授权给成都哆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某某公司)。2016年1月1日,哆某某公司向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的《斗罗大陆:神界传说》改编开发成手机游戏的权利、小说作品元素使用权授权成都某某公司行使,成都某某公司有权进行手机游戏的开发、运营和推广。 新斗罗大陆(神界篇)游戏软件[简称:新斗罗大陆(神界篇)]V2.0的所有权人为成都某某公司,登记号为2015SR23xxx*,证书编号为软著登字第111xxx*号,开发完成日为2015年6月20日,登记日为2015年11月25日。2016年1月22日,涉案游戏开始正式运营。一审庭审中,成都某某公司陈述称,其于2016年5月28日对《新斗罗大陆(神界篇)》进行了包括开放龙神传说、开放红包功能、开放暗器系统、文字调整等较大幅度的调整,并于2016年7月变更游戏名称为《斗罗大陆(神界传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苏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一、成都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海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二、驳回上海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成都某某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电子游戏与小说是不同的表达方式,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综合判断其是否使用了小说中独创性表达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元素,还要考虑该游戏所利用的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在该游戏中的所占比重。 首先,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的人物角色、魂兽角色、技能方面元素结合人物关系、魂兽关系、故事情节等,反映了作者精心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体现了作者的艺术品位和风格,吸引了众多读者,因而属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应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其次,被诉游戏与涉案《斗罗大陆》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一,被诉游戏属于大型游戏,体量较大,仅公证前十七章节即用时十个工作日,如对所有章节进行取证,上海某某公司需支出巨大成本,且对玩家也有较高要求,无疑会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有违公平、效率原则。其二,被诉游戏与涉案小说二者表达方式不同,不能仅以其使用涉案小说文字数量来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斗罗大陆》实体书共有十二册,约264万文字。考虑到游戏软件通常包含游戏资源库,故在判断被诉游戏所使用的比重时,可以通过对游戏资源库文件进行反编译后,提取其中的内容与涉案小说的内容进行比对,以辅助确定游戏是否使用了小说的有关内容。根据上海某某公司取证的前十七章节的游戏视频以及对被诉游戏资源库文件反编译后提取的内容,被诉游戏中人物和魂兽名称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的人物和魂兽名称完全相同,故事情节基本相同,情节发展的先后顺序亦相同。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被诉游戏大量使用了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的人物和魂兽名称、人物关系、技能和故事情节等元素,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三,《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与涉案《斗罗大陆》小说在故事情节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被诉游戏的主线副本前十七章节除前序、第一章、第五章少量涉及外传内容外,大量使用了涉案《斗罗大陆》小说中独创性的内容。综上,成都某某公司未经上海某某公司许可开发涉案游戏,侵害了上海某某公司享有的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13条、第5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0年2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12条、第49条) ######一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2017年12月28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