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交通事故,放弃赔偿,缓刑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但醉驾被告人与对方积极协商,对方放弃赔偿要求的,其效果等同于取得谅解,不能以未赔偿损失而排除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阿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桃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佳园西大门后左转弯进入小区,在小区内水泥路倒车时,与同向行驶的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阿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阿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对方不要求赔偿损失。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4)苏068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阿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事故仅造成轻微财损后果,阿某与事故对方积极协商,对方放弃赔偿要求,效果等同于取得谅解,且阿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可对其总体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1条、第14条 ######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4)苏0682刑初63号刑事判决(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