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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钟某诉王某某、某租赁公司、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海上人身损害责任,海事海商,赔偿,近亲属



裁判要点



关于叔侄关系是否属于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基本案情



张某某、钟某诉称:烟台“9·18”“沃卡利亚”轮与“辽普渔25097”船碰撞事故造成钟某某1死亡,张某某、钟某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某、某租赁公司、某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874520元、丧葬费420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船员随身物品损失3000元,合计969561元;2.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某租赁公司、某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烟台“9·18”“XXX”轮与“辽普渔XXX”船碰撞事故造成钟某某1死亡。钟某某2、钟某某3系钟某某1的近亲属,钟某某2于2002年去世,钟某某3于1986年去世,张某某、钟某主张其作为死者钟某某1的侄子,有权就钟某某1的死亡事宜向王某某、“XXX”轮船舶所有人某租赁公司、光船承租人某公司进行索赔。 青岛海事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鲁72民初12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张某某、钟某的起诉。张某某、钟某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鲁民终201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某、钟某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张某某、钟某向王某某、某租赁公司、某公司主张因钟某某1死亡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钟某某1的近亲属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张某某、钟某与钟某某1系叔侄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近亲属,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某、钟某不是赔偿权利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一审:青岛海事法院(2021)鲁72民初1253号民事裁定(2021年8月13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010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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