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侵权,微信朋友圈,评论
裁判要点
1.网络空间是现实空间的折射,是现实空间中每一个个体通过在网络中实施的行为构建起的虚拟空间。在虚拟空间中施行的行为所形成的后果,也通过其行为主体,即自然人个体,反馈到现实空间中,作用于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故在网络空间施行的行为亦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朋友圈是网上交流的一种方式,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发表动态或在他人动态下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可认定为构成名誉侵权。 2.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禁止任何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在他人开放的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评论,足以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法院应综合考量评论对象、评论内容、评论的影响力、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五个因素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张某与李某曾系同事关系,2021年4月12日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动态,对自己女儿考试获得好成绩表示开心。很多微信好友对该条动态点赞,李某却在下方评论“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张某当即联系李某,希望其解释和道歉,李某一直拒绝沟通。张某认为受到了李某无中生有的侮辱、诽谤,致使其信誉受损,李某侵犯了其名誉权。 被告李某辩称,其发布的那句评论系张某理解错误。“偷人”有很多种意思理解,其中有一种解释意为游戏术语。“偷人”在游戏术语中是捉弄人的意思。其在张某微信动态下发布的“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的评论,只是一句游戏术语。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曾经系同事关系,互通微信。2021年4月12日,张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了一条动态,对自己女儿考试获得的好成绩表示开心。很多微信圈里的朋友为之点赞,李某却在下方评论:“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张某当即联系李某,希望其解释和道歉,李某拒绝沟通。于是张某当天选择报警,公安机关未受理而是告知张某起诉。张某部分微信好友看到该评论后,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劝解、安慰张某。张某起诉后,经法院调查,在张某朋友圈发表评论“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的微信号“m***”的实名认证信息为“姓名李某,证件号36****************”。李某后拉黑了张某的微信。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赣08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作出(2021)赣08民终183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李某在张某朋友圈一动态下发表“几十岁的人还在外面偷人”的评论,该评论内容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张某的部分朋友亦已看到该评论内容,李某的该评论行为造成了张某的名誉受损,故李某的案涉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李某该评论行为存在过错,且李某该评论的行为过错与张某名誉受损存在因果关系。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场合等情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1165条第1款、第1183条第1款。 ######一审: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21)赣08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2017年7月5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8民终1838号民事判决(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