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游艇买卖合同,信赖利益,因果关系
裁判要点
从《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出订立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无过失方当事人主张订立合同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缔约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以免损失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大连某游艇公司向顾某推销游艇时,其妻子李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该游艇。3月29日,大连某游艇公司与顾某签订《游艇销售合同》,购买一艘外国公司制造的价值人民币750万元的游艇。同日,顾某支付了第一期货款人民币200万元。4月5日顾某告知李某,其为李某购买了游艇作为生日礼物。李某当日将顾某患病事宜告知了大连某游艇公司并表示要终止合同。4月17日,顾某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游艇销售合同》无效以及大连某游艇公司返还其人民币200万元。但是,大连某游艇公司仍然继续购入游艇并进行管理、转售。2019年8月9日大连某游艇公司以其实施的游艇购入、维护管理行为是基于对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信赖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某、李某赔偿其基于信赖利益而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包括游艇的转售损失450万元以及管理游艇5年的停泊费188000元、托管费61万元、参展费9624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24万元、同期利息人民币1352132元等一系列损失。 大连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辽7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驳回大连某游艇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连某游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5日作出(2020)辽民终3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某游艇公司不服,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错误,其诉请的损失是基于信赖利益而履行案涉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分析认定大连某游艇公司主张的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大连某游艇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大连某游艇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主要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大连某游艇公司主张由顾某与李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顾某、李某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大连某游艇公司向顾某推销游艇时,其妻李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该游艇。案涉游艇销售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2年4月5日将顾某患病事宜告知了大连某游艇公司并表示要终止合同,当时大连某游艇公司尚未对外支付任何款项。大连某游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一、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与顾某、李某的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出订立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判决在论述信赖利益损失范围时,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说理,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在大连某游艇公司对外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已经明确告知要终止合同。但大连某游艇公司并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而是坚持购进游艇,支付相关税费,并要求顾某、李某赔偿案涉游艇的转售损失以及管理游艇五年的停泊费、托管费、参展费等一系列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大连某游艇公司更多是为了公司的营销需要,未予支持大连某游艇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本案适用的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本案适用的是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19)辽72民初826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5日)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363号民事判决(2020年7月5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9号民事裁定(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