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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等诉某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烈士近亲属,英烈权益,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该法施行后由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民事案件,明确侵权人除需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外,还应当承担向烈士近亲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亵渎英烈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英烈权益的保护力度。



基本案情



叶挺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信息公司停止侵犯叶挺同志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信息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伤害叶挺名誉的主观故意,在事件发生后,与媒体进行沟通,积极向社会公众实事求是地澄清事实,向叶挺烈士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努力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某信息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于1942年在狱中创作的《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进行篡改。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16日在网络上传播,多家新闻媒体予以转载报道,引起公众关注和网络热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陕0113民初89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信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三家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叶挺烈士近亲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某信息公司承担;二、被告某信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叶挺烈士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叶挺烈士近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叶挺烈士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该诗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某信息公司的视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之际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视频内容亵渎叶挺烈士革命精神,侵害叶挺烈士名誉,不仅给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8937号民事判决(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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